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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并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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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并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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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

1、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交纳营业税。

实践中,通常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2、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作为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的邮政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其他行业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物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邮局非在提供邮寄服务过程中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兼营行为”,但法律特别规定这种“兼营行为”也只交纳营业税。

3、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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