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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各种组合形态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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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各种组合形态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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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行为要件。  所谓行为要件,是指两个以上复数主体的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相互配合,共同指向同一目标,共同成为同一危害结果的原因行为方式。

共同行为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一般来说,共同犯罪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   A)共同直接实施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大家没有分工,所有的行为主体都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基本特征,故又称简单的共同行为。

  B)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某一行为人的单独行为并不完全具备完整的行为结构,甚至又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经过整合,整合后整体的行为不仅能够全面满足具体的行为要件,并且成为危害结果的共同行为,又称复杂共同行为。

  [1]有的学者对此提出反驳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不能同时结合采用,因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划分出来的子项也不同,将不同标准划分出来的共同犯罪人并列在一起,必然要出现一个犯罪人同时具有并列双重身份的混乱现象。

第二。这两种分类实际上是在不同层次上进行的,即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是在低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而主犯,从犯,胁从犯则是在高层次上进行分类所得出的子项,因此,我们不能把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并列起来,否则,就犯了越级划分的逻辑错误。

参见张*楷《教唆犯不是共犯人中独立种类》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三期。  [2]在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范围,存在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之争。

犯罪共同说基于客观主义立场,把共同行为理解为数人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据此,只有对于同一犯罪的共同犯罪才能成立,在不同犯罪构成之间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被界定为故意犯,在过失的场合下否定共同犯罪,犯罪共同说还否定犯罪人之间缺乏意思沟通的片面正犯,但是这种严格的犯罪共同说在今天已有所缓和,共同说得到其共同特点是共同犯罪行为,目的同一,结果同一和因果关系同一。

其表现方式即可以是共同作为,也可以是共同不作为,还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第三。共同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的主观基础,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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