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合并的范围的条件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投资方在判断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具体判断如下:
(一)判断通过涉入被投资方的活动享有的是否为可变回报
1、可变回报的定义
享有控制权的投资方,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享有的是可变回报。可变回报,是不固定且可能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化的回报,可以仅是正回报,仅是负回报,或者同时包括正回报和负回报。
2、可变回报的形式
投资方在评价其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可变以及可变的程度时,需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例如,投资方持有固定利息的债券投资时,由于债券存在违约风险,投资方需承担被投资方不履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因此投资方享有的固定利息回报也可能是一种可变回报。
又如,投资方管理被投资方资产而获得的固定管理费也是一种变动回报,因为投资方是否能获得此回报依赖于被投资方是否获得足够的收益以支付该固定管理费。
(二)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并能够运用此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1、权力的定义
投资方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享有“权力”。在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权力只表明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并不要求投资方实际行使其权力。即,如果投资方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即使这种能力尚未被实际行使,也视为该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而不是保护性权利。
(3)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
(4)权力通常表现为表决权,但有时也可能表现为其他合同安排。
2、相关活动
(1)识别相关活动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确定资本结构和获取融资。
(2)分析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
就相关活动作出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①对被投资方的经营、融资等活动作出决策,包括编制预算;②任命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服务提供商,并决定其报酬,以及终止该关键管理人员的劳务关系或终止与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关系。
(3)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能够分别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的不同相关活动时,如何判断哪方拥有权力。
在具体判断哪个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投资方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①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②影响被投资方利润率、收入和企业价值的决定因素;③各投资方拥有的与上述决定因素相关的决策职权的范围,以及这些职权分别对被投资方回报的影响程度;④投资方对于可变回报的风险敞口的大小。
3、“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
(1)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通常情况下实质性权利应当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目前不可行使的权利也可能是实质性权利。
(2)保护性权利。
保护性权利旨在保护持有这些权利的当事方的权益,而不赋予当事方对这些权利所涉及的主体的权力。
4、权力的持有人应为主要责任人
权力是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可见,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行使人为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权力(行使人为代理人)。
在评估控制时,代理人的决策权应被视为由主要责任人直接持有,权力属于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
5、权利的一般来源—来自表决权
(1)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
在进行控制分析时,投资方需要考虑其持有的潜在表决权以及其他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以确定其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潜在表决权为获得被投资方表决权的权利,例如可转换工具、认股权证、远期股权购买合同或期权所产生的权利。
(2)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无权力
投资方虽然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但当这些表决权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其并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3)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
持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投资方(或者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仅凭自身表决权比例仍不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投资方),应综合考虑具体事实和情况,以判断其持有的表决权与相关事实和情况相结合是否可以赋予投资方拥有对于被投资方的权力。
6、权力源自于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来自合同安排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主体的投资方对其的权力并非源自于表决权(例如,表决权可能仅与日常行政活动工作相关),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例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
结构化主体,是指其设计导致在确定其控制方时不能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的主体。
7、权力与回报之间的联系
投资方必须不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和因涉入被投资者而承担或有权获得可变回报,而且要有能力使用权力来影响因涉入被投资者而获得的投资方回报。
只有当投资方不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
二、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情况——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在少数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可分割部分):
1、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利益方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2、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三、合并范围的豁免——投资性主体
(一)豁免规定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可分割部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但是,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一个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如果其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投资性主体以及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投资性主体的定义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1、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2、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3、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三)投资性主体的特征
1、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2、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3、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4、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四)因投资性主体转换引起的合并范围的变化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其会计处理参照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但不丧失控制权的处理原则。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四、控制的持续评估
控制的评估是持续的,当环境或情况发生变化时,投资方需要评估控制的两个基本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有任何事实或情况表明控制的两项基本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生了变化,投资方应重新评估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投资方在判断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具体判断如下:
(一)判断通过涉入被投资方的活动享有的是否为可变回报
1、可变回报的定义
享有控制权的投资方,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享有的是可变回报。可变回报,是不固定且可能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化的回报,可以仅是正回报,仅是负回报,或者同时包括正回报和负回报。
2、可变回报的形式
投资方在评价其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可变以及可变的程度时,需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例如,投资方持有固定利息的债券投资时,由于债券存在违约风险,投资方需承担被投资方不履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因此投资方享有的固定利息回报也可能是一种可变回报。
又如,投资方管理被投资方资产而获得的固定管理费也是一种变动回报,因为投资方是否能获得此回报依赖于被投资方是否获得足够的收益以支付该固定管理费。
(二)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并能够运用此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1、权力的定义
投资方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享有“权力”。在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权力只表明投资方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并不要求投资方实际行使其权力。即,如果投资方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即使这种能力尚未被实际行使,也视为该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而不是保护性权利。
(3)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
(4)权力通常表现为表决权,但有时也可能表现为其他合同安排。
2、相关活动
(1)识别相关活动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确定资本结构和获取融资。
(2)分析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
就相关活动作出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①对被投资方的经营、融资等活动作出决策,包括编制预算;②任命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服务提供商,并决定其报酬,以及终止该关键管理人员的劳务关系或终止与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关系。
(3)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能够分别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的不同相关活动时,如何判断哪方拥有权力。
在具体判断哪个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时,投资方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①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②影响被投资方利润率、收入和企业价值的决定因素;③各投资方拥有的与上述决定因素相关的决策职权的范围,以及这些职权分别对被投资方回报的影响程度;④投资方对于可变回报的风险敞口的大小。
3、“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
(1)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通常情况下实质性权利应当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目前不可行使的权利也可能是实质性权利。
(2)保护性权利。
保护性权利旨在保护持有这些权利的当事方的权益,而不赋予当事方对这些权利所涉及的主体的权力。
4、权力的持有人应为主要责任人
权力是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可见,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行使人为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权力(行使人为代理人)。
在评估控制时,代理人的决策权应被视为由主要责任人直接持有,权力属于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
5、权利的一般来源—来自表决权
(1)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
在进行控制分析时,投资方需要考虑其持有的潜在表决权以及其他方持有的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以确定其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潜在表决权为获得被投资方表决权的权利,例如可转换工具、认股权证、远期股权购买合同或期权所产生的权利。
(2)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无权力
投资方虽然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但当这些表决权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其并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3)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
持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投资方(或者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仅凭自身表决权比例仍不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投资方),应综合考虑具体事实和情况,以判断其持有的表决权与相关事实和情况相结合是否可以赋予投资方拥有对于被投资方的权力。
6、权力源自于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来自合同安排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主体的投资方对其的权力并非源自于表决权(例如,表决权可能仅与日常行政活动工作相关),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例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
结构化主体,是指其设计导致在确定其控制方时不能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的主体。
7、权力与回报之间的联系
投资方必须不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和因涉入被投资者而承担或有权获得可变回报,而且要有能力使用权力来影响因涉入被投资者而获得的投资方回报。
只有当投资方不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
二、纳入合并范围的特殊情况——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在少数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可分割部分):
1、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利益方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2、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三、合并范围的豁免——投资性主体
(一)豁免规定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可分割部分、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但是,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应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应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一个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如果其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投资性主体以及通过投资性主体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投资性主体的定义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1、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2、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3、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三)投资性主体的特征
1、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2、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3、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4、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四)因投资性主体转换引起的合并范围的变化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其会计处理参照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但不丧失控制权的处理原则。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四、控制的持续评估
控制的评估是持续的,当环境或情况发生变化时,投资方需要评估控制的两个基本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有任何事实或情况表明控制的两项基本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生了变化,投资方应重新评估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
合并会计报表简称合并报表,亦称合并财务报表,是指用以综合反映以产权纽带关系而构成的企业集团某一期间或地点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情况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或称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合并报表由企业集团中的控股公司(母公司)于会计年度终了编制,主要服务于母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但也有人认为,服务于企业集团所有股东和债权人,包括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第七条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
什么类型的子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需要说明的是,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被投
合并财务报表的步骤: 步骤一:把子公司的帐面价值调为公允(这个是做在合并报表子公司那列的那个调整分录的框框里 借:库存 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告诉你什么项目公允不等于帐面你就调什么,对应科目全都挤到资本公积里) 步骤二:将对子公司的的成本调为权益法(这个是做在合并报表母公司那列的那个调整分录的框框里 借:长投--损益调整(各年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母% 贷:投资收益 借:长投--其他权益变动(
合并财务报表的抵销分录和调整分录是怎样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该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将有关项目的影响予以抵销。首先总结一下常见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抵销事项(一)与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抵销处理1、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调整和抵销2、母公司内部投资收益与子公司期初、期末未分配利润及利润分配项目的抵销(二)与企业集团内部债权债务项目有关的抵销处理1、
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有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1.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合并利润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
医保二次报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人群; 2、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超过起付线; 3、需要准备大量的单据,比如缴费发票、开药底方、检查单和治疗单等; 4、医保目录内的项目,目录外的药品和治疗、检查项目不能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
人体捐献的条件需要秉承自愿的原则,先填写相应的书面申请,然后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才会予以通过。人体捐献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赠。 一、人体捐献的条件有哪些 人体捐献有以下条件: 1.需到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 2.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活体器官的,应当有书面证明。 3.自然人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等,并具备以下条件:已确定施工企业,已落实建设资金,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行为人为达到增资配股的目的而虚报利润,如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会报告,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致使股东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2001年7月原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主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备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
财务报表审计按企业类型可分为:内资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和外资企业财务报表审计。【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用途】审计报告通常由“审计报告正文”、“审计报告附送资料”、“审计报告说明”等组成。审计报告的用途包括以下方面:1、提高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信赖程度;2、满足内部和外部使用者报送的需要,通常提供给公司股东或投资者,上级部门、政府机关;3、相关年检的需要。如:工商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海关、财政局、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但公司的账簿、凭证又是公司的关键资料,被调取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很多影响。我们结合《税收征管法施行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对税务稽查中调取财务资料的条件和程序归纳如下:1.非必要不调取原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现细则》第86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
可以。股东的股东能查阅公司报表1、股东权利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由于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所以必定拥有财产权,而股东投资公司是为公司运行以营利,所有股东必然拥有管理公司的权利,我国法律具体规定里股东如下12种权利。(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
第一是关注销售收入、现金流入、应收账款、存货、税金之间的勾稽关系。销售收入的变化必然对应现金流入、应收账款、存货及税金的增减变化,从增减变化的合理性中初步辨别销售收入的真假,若企业销售收入的变动与现金流入、应收账款、存货、税金之间的变化明显不合理,就要进一步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虚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收入,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销售收入或延期确认已实现的收入,利用关联方交易中的不公允定价调节收入,虚构销售退
关键看具体要求:上市公司一般截止4月30日;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截止5.31;工商年报截止6.30。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个组成部分。 2、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2)利润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即利润或亏损的情况; (3)现金流量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情况;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一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
一、长春生育津贴政策1、女职工生育休假为158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4、女职工怀孕28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假21天至42天;5、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8天。二、长春生育保险报销政策1、流产400元;2、顺产2400元;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4、生育营养补贴300元;5、围产保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