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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回避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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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回避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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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近亲属通常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指案件处理的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法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利益。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外的、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

同时,《回避规定》细化了应当回避的情形。回避适用的对象首先是法官和陪审员,其次是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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