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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又可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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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又可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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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提要:现实生活中,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年,因多种原因,不想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就提出了辞职申请,后到仲裁部门请求经济补偿未获得支持 。

有人就怀疑是用人单位与仲裁部门有勾结,其实不然,是劳动者自己不懂法的缘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过错行为的,劳动者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表达意思是:用人单位依法有损害劳动者权益过错行为的,劳动者即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又可获得经济补偿。怎么操作,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又可取得经济补偿,是广大劳动者关心的话题 。

下面案例可以“润物细无声”般告诉你........

     申请人:方XX,随州市人

     被申请人:XX营XX公司。

    2021年8月份,申请人到湖北XX律师处陈述:2020年7月17日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处处针对他,他难以工作.......怎么才能利益最大化。郑道勇律师告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获得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依此事实单方面向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获得经济补偿。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期间,贵公司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通知贵公司如下:

一、劳动者方Xx与XX营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书至贵公司收到即解除。

二、XX营XX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三日内与方XX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日后,方XX委托郑道勇律师向随州市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申请请求:

1、确认双方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确认双方劳动关系2021年8月31日解除;

3、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1359.47元;

4、支付经济补偿10289.16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自被申请成立之日起(2020年7月17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购买社保未果,于2021年8月31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申请仲裁。

      仲裁委查明.........另查明:方xx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平均工资为6487.22元/月,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平均工资为6859.44元/月。

     上述事实,有方XX提交的注册信息、微信截图、照片、岗位风险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邮寄回执,XX营XX公司提交的业务量统计和报酬明细单、调度单,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仲裁委认为:.......

     关于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方Xx2020年7月17日与XX营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至2021年8月31日,XX营XX公司没有与方Xx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方Xx 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的二倍工资,本委予以支持。

XX营XX公司应支付方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1359.42元(6487.22元/月X11个月)。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2021年8月31日,方Xx以XX营XX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XX营A传媒随州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请求XX营A传媒随州有限公司支付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委予以支持。

故XX营A传媒随州有限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支付方XX经济补偿10289.16元(6859.44元/月X1.5个月)。

   本委依法裁决如下:

   一、方XX与XX营XX公司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方XX与XX营A传媒随州市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自2021年8月31日解除。

    三、XX营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方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1359.42元。

    四、XX营XX公司自本裁决书上写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方XX经济补偿10289.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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