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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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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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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地方,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原则用于耕地开发。

其目的就是要切断建设用地扩张的经济动因,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利用,严格控制城市建设规模。

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按法律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土地纯收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应当体现各地新增建设用地平均土地纯收益的真实水平,应当根据经济形势有升有降,发挥相应的调控作用。

明确要求:要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根据当前经济调控需要,通知明确要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拟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倍。从总体上看,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提高1倍,一方面可以加大城市规模扩张的经济约束,另一方面仍留有余地,未达到各地实际的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水平。

  为了真正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通知还调整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依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

要求城市政府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还要对当地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负责,要按当地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面积核算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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