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以下统称试点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五条调节金由试点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第六条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第八条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
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九条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的具体内容及标准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无法核定本地区入市或再转让土地取得成本的,可根据土地征收或土地收储的区域平均成本情况,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平均成本,或制定按成交总价款一定比例征收调节金的简易办法,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报省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试点县应制定与城镇国有土地相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试点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公开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调节金征收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调节金征收部门应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四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十五条调节佥全额上缴试点县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试点期间省、市不参与调节金分成。
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
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试点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调节佥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试点地方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契税暂无法覆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的过渡时期,除本通知所规定的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对应的调节金外,须再按成交价款的3%—5%征收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
具体比例由试点县参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契税适用税率确定。
与契税相当的调节金由土地受让方缴纳。
第二十二条试点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一、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要纳税吗国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不需要纳税的,如果已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是需要缴纳土地税费的,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缴纳,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流程有什么?1、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仅限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应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目前住宅用途尚未纳入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2、落实规划条件及产业、环保要求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向市、县人
2019年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对于熟悉我国土地政策的老百姓而言,虽然宅基地属于集
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一般都是七十年,一般都是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
很简单集体建设用地就分这两大类,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就是指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建设用地,如村办企业用地;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有宅基地及村内卫生医疗、休闲娱乐等公共设施用地,如村委办公室等
你好!建厂房是需要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都必须是国有土地!你在工业园区建厂、投资,一般手续当地政府可以为你办理,不麻烦!有具体问题,可以电话咨询。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什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抵押。集体建设用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类包括: (1)乡(镇)企业用地;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以下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2、村民住宅;3、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此类产业的用地。
【在司法实践法院判决中已经出现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可以为40年的推导,以后是否为常态判决,有待继续观察其他更多判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合同,虽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但鉴于涉案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因此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该条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以条款转介的方
对于一些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的用地就是属于集体经营性的建设用地,其中也包括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兴办的情况,或者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企业,商业所使用的一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一、什么叫集体土地入市集体土地入市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简单的说,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在市场上像商品一样买卖,但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二、集体入地入市的交易规则规定集体土地入市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秩序是政府的责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转让于乙方有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好处一,集体土地可以不通过征收入市,打破了这种限制,用地方可以通过和村里交易,农民朋友可以自己决定是否交易,不像征收具有强制性。好处二,可以增加农民朋友收入。既然是交易,价格就是双方协商“价高者得”,没有了第三方低拿高卖,农民朋友就可以获得更高的收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约定超20年部分是否有效?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法律问题,我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企业在租赁厂房、租赁土地的同时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这种情况的发生大部分都是工业用地或者经营商业的用地。这种情况下在实践过程当中,往往会法院判决土地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是属于无效的。那么,今天北京楹庭孟雷律师来给大家探讨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可以。2、《土地使用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能否出让、出租?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分到每一户拥有所有权,而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村民小组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就是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相对应的组织或农户个人是有使用权的,确权就是要明确其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流转中,最前提和基础的就是产权明晰,也就是先要完成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就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