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为了强化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建议从政策和管理两个层面制定相关措施:
1、进一步厘清非居民企业征管属性的政策,凡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国国内法的规定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凡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构成机构场所需要适用国内法在中国境内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其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按支付企业的征管属性来划分,凡支付方在地税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则该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
凡支付方在国税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由国税务局征管其企业所得税。
2、建立属地原则下的专业化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随着非居民企业税收业务量的日益增多,建立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专业机构势在必行。
非居民企业经济活动的流动性和复杂性要求税收管理高效、精细,既要保证税收征管的严密,又要避免引起国际税收管理争议。
因此,应对非居民企业实施属地原则下的专业化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非居民企业税务机构,增强税收管理的适应性,建立友好的征纳信任合作关系,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提高税收遵从度,提高监管力度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3、加强外联和部门协作,抓好源头控管。一要建立税务、外汇管理协作平台。境内企业和个人对境外支付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税务部门要与外汇管理部门联系配合,充分应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信息,强化银行海外收付款项的审核和把关,为汇出款项增加一道税收“防漏罩”。
二要建立国地税之间的协作机制。国地税之间要积极沟通,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国地税的汇总资料,逐笔确认非居民企业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属性,深挖线索,堵塞漏洞。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界定是什么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该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密切相关。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
项目挂靠人如何分担被挂靠企业的所得税? 摘 要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其性质为挂靠。该挂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税费需要汇总到建筑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挂靠人分担多少企业所得税合适?我们认为并没有一种精确的分摊方法,分摊金额依赖于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协议约定。本文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对这一问题做一简要分析。案例引出:2014年9月,姚某、黎某借用安徽宿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2、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
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事业单位的普通职工(不是利用工作之便在所经手或管理的企业)入股的,一般可视为一种投资方式,不受限制。但是,有些事业单位的内部或行业管理规范对此有明确要求
一、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区别是什么1、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居民是在本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况他国的公民也可能属于本国居民。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2)包含对象不同。自然人居民是那些在本国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个人,但官方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等一律是所在国的非居民。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业和非营利团体,但是国际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合并业务在同时满足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含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以及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相关条件时,合并业务涉及的三方可以选择按下列特殊性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合并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一)非股权支付中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应否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合并业务在符合特殊性处理规定的条件下,虽然合并企业支付的对价85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不难看出,中国国籍并非居民个人的界定标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中国国籍的必定是居民个人。与居民个人对应的,是非居民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注意】因为纳税人身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确定,并非“一定终身”。
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是30000元。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有纳税人,可以暂时免征增值税。对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应当就全部经营收入计算征收税款。在规定起征点为每月30000元的情况下,未达30000元的暂不征税。如果经营收入为60000元,则应当按60000全额计征税款。
社保影响:1、企业的利益需要高素质的员工来实现,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可以暂时省点钱,但是一旦被查处,还要被罚款;2、高素质的员工也可能因为没有社保而流失,影响企业的发展;3、另外,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于小企业尤其实惠,一旦有事,可以说花小钱办大事。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不难看出,中国国籍并非居民个人的界定标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中国国籍的必定是居民个人。与居民个人对应的,是非居民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注意】因为纳税人身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确定,并非“一定终身”。
回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
下面小编就整理了相关律师的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律师解答: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在税款的计算方面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其计算公式仍然为: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如果硬要说有什么不同,那么就是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区别,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
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是30000元。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有纳税人,可以暂时免征增值税。对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应当就全部经营收入计算征收税款。在规定起征点为每月30000元的情况下,未达30000元的暂不征税。如果经营收入为60000元,则应当按60000全额计征税款。
法律分析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是免税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纳税点怎么确定1、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获得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如果设立两个以是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一、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各相关国家法律,依据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地、实际管理中心或其他类似标准确定的,在各该国负有无限纳税责任的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构成居民的,通常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准来判定。它可以是法定住所或永久性住所,也可以是临时性居所或居住达到一定时间为限。居民自然人要承担其所在国的无限纳税责任。 二、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
过马路被车撞伤的责任划分标准规定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
电动车路口相撞责任的划分: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强行加塞被直行的撞了的,一般由加塞的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后车完全不存在过错的,则加塞车辆就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加塞车辆有证据证明后车是故意撞上来的,则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由后车承担,加塞车辆承担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