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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引发一死一伤命案,律师辩护获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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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引发一死一伤命案,律师辩护获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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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男,系被害人盘小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女,系被害人盘小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某,男,系本案重伤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田律师。

被告人小六,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 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涂凌,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小六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房某、盘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 0月2 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汤某、李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盘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田律师,被告人小六及其指定辩护人涂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小六因对其妻与盘小某交往密切而心怀不满,意欲报复盘小某,遂携带西瓜刀至本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盘小某的租住处,持刀朝盘小某的胸腹部、背部等处猛刺十余刀,致盘小某倒地后,又将其阴茎割下。

随后小六又持刀对在场的盘小某的弟弟盘某某进行追杀,朝其胸腹部、背部等处猛刺数刀。经鉴定,盘小某系左、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当日,被告人小六逃离现场后,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1、破案及抓获经过;

2、报案材料;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鉴走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被害人盘某某的陈述;

6、证人胡某、陶某等人证言;

7、情况说明等书证;

8、被告人小六的供述及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小六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房某要求被告人小六赔偿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97 07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丧葬费20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5600元,共计6476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某要求被告人小六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138000元,后期治疗费40 000元,误工费38270元,护理费9750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元,营养费435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149112元,共计378 602元。

被告人小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小六犯罪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2、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起,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小六无犯罪预谋,其在去被害人住处途中才购买西瓜刀,不是事前预谋准备作案工具,是临时起意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小六因其妻与盘小某有不正当关系而心怀不满,意欲报复盘小某,遂携带水果刀至本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盘小某的租住处,持刀

朝盘小某的胸腹部、背部等处猛刺十余刀,致盘小某当场死亡,后将其阴茎割下。随后小六又持刀对在场的盘小某的弟弟盘某某进行追杀,朝其胸腹部、背部等处猛刺数刀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盘小某系左、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当日,被告人小六逃离现场后回到其岳父家中,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投案自首。

由于被告人小六的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房某遭受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21608.5元;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某遭受经济损失医疗费196 507.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元,交通费216元,护理费975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02408.78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警信息表证明:破获本案以及被告人小六投案的经过。

2、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从北侧红色木大门、地面西侧方形凳、北墙上、客厅地面、西墙地面、卧室地面、南侧床单上、床单手机上、枕头上发现血痕;卫生间发现一具男性尸体,仰卧于地面,裤子脱至膝盖处,生殖器被损伤,未见阴茎,尸体下方有血泊,东侧地面开水瓶上、北侧墙上、开水瓶东侧方形凳上,南侧地面白色毛巾、蹲便器东北侧、塑料壶上、开水瓶上方墙面上、厕所东南角洗衣机控制仪表盘上、客厅大门内侧把手上、客厅南墙上发现血痕并提取。

3、公安人员从陈某某(被告人小六的岳父)住处一圆形凳子上提取黑色刀柄的不锈钢水果刀一把,物证照片经被告人小六当庭辨认,确认系其作案使用的工具,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在卷佐证。

4、鉴定意见

(1)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武公夏(法)字[2015]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尸体胸部在25x20 c m范围内见8处裂创,其中3处深达胸腔。

下腹部见一大小为18.5x12 c m创面,阴茎自根部离断缺失,左背部见5处裂创,其中2处深达胸腔。左上臂见5处裂创,左肩部见一裂创,左手背、左手掌、右手背均见一裂创。

鉴定意见为:盘小某系左、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夏)公(刑)鉴(法)字[2015]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盘某某前顶部偏右见一10c m疤痕,左胸壁乳头下8cm处见一疤痕,左胸壁季肋部见一疤痕,右上中腹见一疤痕,右腰背部见一疤痕,右腰部见一疤痕,右下腹见造瘘口,右肩关节前侧见一疤痕,右上臂下段后侧、上臂下端外侧、右前臂上段外后侧、右前臂中段后侧均见疤痕。

鉴定意见为: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3)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物鉴定(物)字[2015]330号、2437号物证鉴定书证明:1、本案中送检标记的“门槛处血痕”、“门口左侧方凳血痕”、“大门右侧墙面血痕”、“门口右侧墙面血痕”、“客厅地面血痕”、“西侧房门口血痕”、“东侧房门口地面血痕”、“东侧房内地面血痕”、“东侧房间床上血痕”、“京侧房间床头手机上血痕”、“东侧房间床上枕头血痕”、“大门边框上血痕”、“门内侧墙上血痕”、“小六左裤腿血痕”、“小六左耳前血痕”检出人血痕,其DNA分型均一致,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从上述检材中检出盘某某的血痕0 2、本案中送检标记的“卫生间门口地面血痕”、“卫生间门口暖瓶上血痕”、“卫生间门口左侧墙上血痕”、“卫生间地面毛巾上血痕”、“卫生间地面血泊”、“卫生间内白色塑料壶上血痕”、“卫生间内开水瓶上血痕”、“卫生间内墙上血痕”的检材检出入血痕,其DNA分型均一致,且与“受害人盘小某心血”DNA分型一致,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从上述检材中检出盘小某的血痕0 3、本案中送检标记的“受害人潘勇左手指甲”、“受害人盘小某右手指甲”的检材检出入DNA分型,其DNA分型均一致,且与“受害人盘小某心血”DNA分型一致,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从上述检材中检出盘小某的血痕0 4、本案中送检标记的“小六右手虎口处血痕”、“小六右手无名指指甲血痕”、“小六右手小指背面血痕”、“小六右手食指近节血痕”、“小六右脚鞋上血痕”、“小六左手掌心血痕”、“小六右鼻翼血痕”、“小六左鼻翼血痕”、“匕首手柄1”的检材检出入血痕,其DNA分型一致,且与“小六FTA卡”DNA分型一致,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从上述检材中检出小六血痕。

4、证人证言:

(1)胡某(报警人)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8日11时50分许,我在家中接到学校保卫处韩队长的电话,说盘某某在自己家中被人捅伤了,让我打电话报警,我就让我老婆打110电话报警了,之后派出所给我妻子打电话,我妻子告诉了他们潘某某家的地址。

(2)韩某的证言证明:我是江夏区东湖学院保卫处保安队长,2015年1月28日中午11时许,我给我队的保安盘某某打电话准备通知他明天记得上班,接通后盘某某说他家人被捅了,帮他打电话报警,说完他就挂了。

因为我不知道盘某某家住在哪里,他是胡某介绍来的,我马上给胡某打电话,说盘某某受伤了,要他赶紧打电话报警,再去他家看看。

(3)陶某(被告人的妻子)的证言证明:因为我和丈夫小六闹离婚,昨晚(2015年1月27)我跟小六谈离婚的事,明确告诉他我不想跟他过日子了,他问我是否是想跟盘小某在一起,我没有否认。

我在网吧做收银工作,盘小某是我邻居,经常在我打工的网吧上网,陪我聊天。大约在2014年的1 1月份,我们在一起了,我与盘小某已经发生多次性关系。

昨晚小六通过手机QQ聊天问我与盘小某的一些情况,我表达了不想和小六过了的想法,并将我与盘小某的关系,在外开房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直接告诉了小六。

小六的电话号码是XXXXXXXXXX,QQ号是XXX,网名叫“流着泪微笑”.盘小某的QQ号是XXXX,网名是“雨天”。

昨晚我与盘小某也在QQ上说过话,他劝我与小六离婚,跟他结婚,今天早上9时,我带女儿去医务室打针。10时许,盘小某过来说今天是他生日,等会怎么过。

他陪我坐到11:05分,我要他先回去。其间大约九、十点的样子,小六打电话问我在干什么,之后我拨过去,他很愤怒地问我这个事想怎么解决,我回答最好的办法就是他跟我离婚,他回答不可能离婚让我与盘小某出去快活,这个事不是他死就是我和盘小某死。

我问他还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他说要我给他100万元离婚可以,我要他不要去找盘小某。我挂电话时看了手机时间是10:5 0分。

大约11点40分左右,我妈妈跑到社区医院医务室要我回去,说我老公把盘小某杀了,现在在家里,我回家看到小六一个人站在家门口,地上还有身上都是血迹,手上有血,我问他发生了什么,他说他把盘小某杀了。

我看到堂屋里的桌子上有一把水果刀,刀把是黑色的,长约15 c m。我马上骑电动车到盘小某家,看到盘小某仰面躺在厕所里,地上到处是血,盘小某已经死了,他的裤子脱到膝盖的地方,生殖器已经被割了。

这时我听到盘某某在里面一间睡房喊我的名字,我发现盘某某也是满身是血躺在卧室的床上,我发现盘某某还有一口气,就用盘小某爸爸的电话打120叫救护车,这时我看见警车已到盘小某家门口了。

有证人陶某的手机QQ聊天记录截屏照片在卷佐证。证实被告人小六在案发前一天知道其妻陶某与被害人盘小某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

(4)证人张某(小六的岳母)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 8日大约12点钟,二女婿小六气冲冲地从外边回来,进屋后把一把长约15厘米的黑色刀柄的水果刀往桌上一扔,说“我杀人了,我把盘小某杀死了”,然后就到家门口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报警说他杀人了。

我和老公陈某就骑电动车到盘小某家去看,走到中国银行路口的时候路已经封了,听说盘小某被小六杀死了,盘某某受伤送到医院去了。

证人陈某的证言与张某的证言一致。

5、被害人盘某某的陈述:2015年1月1 7日晚上,我在网吧玩到第二天日早上7点,我回家睡觉。外面有很大的响声把我吵醒了,我打开卧室的门,看见小六站在厕所门口,右手上拿着一把刀刃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左手拿着我哥的阴茎,我哥盘小某坐在厕所地面,地上有很多血。

小六看到我,拿着刀就朝我身上捅,我一边用手挡一边往外跑,跑到门口时,被他从背后连捅了几刀,我就倒地了,然后被他拖到客厅,我听到有冲水的声音,然后有关门的声音,我从地上爬起来,扶着墙爬回卧室床上,拿起手机打电话给我们的保安队长韩某,告诉他我在家里被人捅了,要他帮忙打电话报警。

之后我就躺到床上,后来警察来了,把我送到医院。我肚子上被捅了两三刀,右手臂被砍了五刀,头上有一两处刀伤,背部有两处伤口。

6、被告人小六的供述:我报警是因为我把盘小某和他弟弟杀了,我投案自首。昨天(2015年1月1 7日)晚上,我老婆陶某在QQ上跟我发信息,问我她要是出轨了我会怎么样,我之前猜到她可能已经出轨了,但我还是不想跟她离婚。

今天早上她跟我回电话,说要跟我离婚,问我有什么条件,我说要离婚就给我100万,我知道她拿不出来,这样说是不想跟她离婚,我们就吵起来,她说要我不用去找别人,说我打不过盘小某。

我当时就火了,我以前就对盘小某有意见,就想要把盘小某捅几刀,当时我走到大花岭街上,走到一家五金店(名字不记得了)买了一把长约20至30cm的西瓜刀,放进上衣口袋,然后走到大花岭中国银行对面的潘小某家,我进去后他正蹲在右边的卫生间里,我就拿刀出来把他捅了,捅了他的上半身、后背,他当时用手挡,还捅了他的手。

当时他弟弟不知从哪里出来,我发现后马上拿刀捅他,当时他还想往外跑,但是被我从门口拉进来捅,具体捅的部位,捅了多少下不记得了。

我看刭两个人都躺在地上不动了,就停手了,然后我把盘小某的阴茎割了,走出去随手丢在路边。之后我就走到我岳母家,把刀往客厅餐桌上一甩,说我把盘小某杀了,我就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报警,之后就在门口等警察过来。

我老婆也回来了,我就直接告诉她我把盘小某杀了,她就骑车走了。我老婆的QQ号是XXX,我的QQ号是xxx,网名叫“流着泪微笑”。

有审讯被告人小六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在卷佐证。

7、公安机关出具体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小六以及被害人盘小某、盘某某的身份状况。

关于被告人小六的辩护人提出小六犯罪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警信息表证明,小六作案后回到其岳父家中,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等候公安机关到来。

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起,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小六之妻陶某的证言及其与小六、盘小某的QQ聊天记录证实,陶某与被害人盘小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以致小六起意报复,被害人潘小某对本案引发具有一定责任。

此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小六无犯罪预谋,其在去被害人住处途中才购买西瓜刀,不是事前预谋准备作案工具,是临时起意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小六在案发前一日得知其妻与被害人盘小某有不正当关系,本应采取合法方式

解决纠纷,但其在案发当日持刀前往被害人盘小某家中实施报复,并伤及无辜,其主观恶性大,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直,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六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小六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房某要求被告人小六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予以核实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

持,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交因误工而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予以核实确认。

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某仍在治疗过程中,本院对其已经发生的费用予以确认,对于宣判后需继续治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小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淮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小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房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608.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2408.78元(盘某某对于本判决宣判后需继续治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费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人小六的亲属代为赔偿人民币60000元,款已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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