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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先行政处罚又刑事处罚是哪些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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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先行政处罚又刑事处罚是哪些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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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刑罚优先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此类情形中,刑罚具有优先性,税务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检察机关,等待刑事判决,而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赞同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上述支持行政处罚优先的两条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税务机关仅在当事人涉嫌偷税时,才有权进行行政处罚,而税务机关在确认偷税行为涉嫌犯罪时,就应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作出行政处罚以后再移交。

  而《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规定,表面上承认了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先罚后移送的情形,但这并不等于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所有的犯罪案件都可先进行罚款然后再移送。

从法理上分析,第二十八条规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而言,本条是一个权利义务性的规定。它要解决的是,当人民法院发现了行政机关先罚款、拘留后移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本条规定对行政机关而言是一个补救性规定,是对行政机关执法中的先罚后移送的补救,对行政机关而言它不是授权性规范。本条规定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行为罚款或拘留的法律依据。

第28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先于刑罚。一是行政机关无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又需要及时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而先行适用了行政处罚。

二是行政机关定性错误,将行政犯罪案件作为行政违法案件而对行为人先行适用了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明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而故意作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对行为人先行适用了行政处罚。

第28条实际上是一种补救性规定。  而提出刑罚的谦抑性的理由,实际上是偷换了“刑罚谦抑性”的概念。所谓的刑罚谦抑性,是针对立法而言的,意在使不需要用刑罚解决的问题不必规定到刑法中作为犯罪处理。

但是在案件中的情形下,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明确被规定为犯罪,触犯了刑法,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根本不存在刑罚谦抑性的问题。

  第二,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我们也能得出刑罚优先的结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从这三条可以看出,当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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