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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转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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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转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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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转刑事处罚是怎样的

1、行政处罚转为刑事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经调查行政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后,作出以下的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中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1、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

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如交纳罚款等,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当事人的财物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款来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大多数行政机关还没有强制执行权。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转为刑事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经调查行政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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