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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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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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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4)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2)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6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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