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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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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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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一)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基本步骤与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量刑建议基准刑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1.量刑建议步骤

根据犯罪构成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根据先后适用的量刑情节调节量刑建议幅度→

综合全案,考量认罪认罚具体状况确定量刑建议幅度→

2.量刑情节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得到拟提出的量刑建议。

a×(1一b)=d

注:a为量刑建议基准刑,b为量刑情节,d为拟提出的量刑建议。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先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体现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轻重的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依次调节量刑建议基准刑;

在此基础上,再适用累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罪前、罪后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确定量刑建议。

[a×(1—bl)(1—b2)×(1—cl—c2)=d

注:a为量刑建议基准刑,bl、b2为罪中情节,cl、c2为罪后情节,d为拟提出的量刑建议。

(3)犯罪嫌疑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量刑建议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提出的量刑建议,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最终的量刑建议幅度。

五、常见罪名量刑建议指导

(一)交通肇事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每增加5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每增加一种情形(不含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

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每增加一项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

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刑期;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轻伤人数每增加,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重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刑期;

轻伤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

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9)符合本条(5)至(8)项情形之一,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量刑建议幅度的量刑建议起点和量刑建议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4.从重量刑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量刑建议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量刑建议基准刑的50%(已在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缓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未作赔偿的;

(2)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

(3)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不起诉】

1.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1)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2)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参与救治被害人的;

(3)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谅解,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

(4)犯罪情节轻微,且真诚悔罪的。

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具有立功情节的;

(2)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3)犯罪嫌疑人同被害人有近亲属关系等特殊关系的。

2.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1)酒后或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未成年人、七十五岁以上老年人除外);

(4)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5)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6)严重超载、超员、超速驾驶的;

(7)其他不适宜作不起诉处理的。

(二)危险驾驶罪

【主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参照以下血液酒精含量对应的量刑建议幅度,综合考虑其情节最终确定刑罚。

80-119mg/100ml(严重情节)或120—149mg/100ml,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

150-199mg/100ml,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200-249mg/100ml,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

250-299mg/100ml,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300mg/100ml以上,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在量刑建议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环境、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个月刑期。在此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经济损失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或者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增加二个月刑期。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①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②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③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④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⑥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3)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的情形。

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量刑建议起点为一个月拘役:

①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15%或者超过额定乘员4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2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3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③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在此基础上,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比例每增加3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2人以上,增加一个月刑期。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量刑建议起点为一个月拘役:

①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达到90公里/小时的。在此基础上,超过规定时速比例每增加20%且行驶速度达到110公里/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

②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的。在此基础上,超过规定时速比例每增加30%且行驶速度达到80公里/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

③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调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

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达到30公里/小时的。在此基础上,超过规定时速比例每增加20%且行驶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

3.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在此基础上,根据行车速度、车辆行驶环境、参与竞速车辆多少、造成实际损害大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4.违反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建议起点。在此基础上,根据违规严重程度、造成实际损害大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量刑建议基准刑。

【罚金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根据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附:醉酒驾驶机动车类危险驾驶量刑参考表酒精含量量刑建议起点罚金规则80-119

(严重情节)1个月至2个月3000-6000元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120-1491个月至2个月4000-10000元每增加5mg增加1000元150-1992个月至3个月10000-15000元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200-2493个月至4个月15000-20000元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250-2994个月至5个月20000-25000元每增加10mg增加1000元300以上5个月至6个月25000-30000元每增加20mg增加1000元2.危险驾驶的其他情形,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参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罚则综合确定。

【缓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犯罪事实,以及赔偿损失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是否建议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2)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8)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

(9)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10)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11)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12)严重超载、超员、超速驾驶机动车的;

(13)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不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20mg/100ml,且无上述13种严重情节,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1)未发生事故,或者发生轻微事故,被害人谅解的;

(2)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作不起诉处理:

(1)有证据证明系在公共停车场、广场、居民小区门口等公众通行场所短距离挪车的;

(2)农村居民为生产生活在农村机耕路上短距离行驶的;

(3)因紧急救助他人需要的;

(4)有证据证明系隔夜醉酒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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