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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漏诊肿瘤,鉴定机构拿不定,法院来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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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漏诊肿瘤,鉴定机构拿不定,法院来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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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武某于2009年7月被确诊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2014年6月右胸壁转移,2015年骨转移。2017年9月19日,武某咳嗽及吃饭有梗噎感半月余,前往被告肿瘤科门诊部就诊。

被告CT检查报告:患者复查,胸部情况基本同前(未报告纵隔淋巴结增大情况)。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安排武某去被告的呼吸内科门诊就诊。

之后的两个月内,武某多次去被告的呼吸内科门诊就诊,病情未见好转反而日趋严重。于2017年11月11日前往某市第四医院就诊,CT诊断报告单显示“右中肺及左上肺小结节性质待定、纵膈内淋巴结增大”,门诊医生建议其外院行PETCT为进一步确诊。

2017年11月22日武某在某大学附属二医院行PET-CT检查,报告单显示武某“肺内转移可能性大、肝内多发转移、骨多发转移”。

后经被告的肿瘤科主任等多位医生阅片后确认,武某2017年9月19日的CT影像资料上确已显示纵膈淋巴结多发并肿大。

武某认为被告的CT检查存在漏诊,导致其2个月后才发现肿瘤转移至胸腔,延误了其治疗,要求赔偿。被告认为武某已确诊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多年,2015年即有骨转移,延迟2个月发现肿瘤胸腔内转移,对其治疗不产生影响,也不会改变其预后。

双方协商无果,武某及家属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武某某于2018年12月9日病逝,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原告)

被告因疏忽大意导致武某未能因此得到早期的干预和治疗,正是被告的漏诊和误诊,导致武某从单一的淋巴结肿大迅速发展为全身多器官多部位的癌细胞转移,致使武某医治无效,于2018年12月9日病逝。

因被告漏诊、误诊的证据确凿,双方之后多次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协商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被告虽多次承认其对武某的诊疗存在过错,但双方最终仍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医方观点(被告)

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武某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被告及时发现了武某的病情,治疗方案也是一样。武某的癌症于2015年就已经转移,被告2017年的诊断并不影响武某的癌症治疗,并且武某也一直在进行癌症治疗,故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损害后果。

被告没有医疗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

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导致患者的病情进展漏诊、误诊;因患者患癌症多年,期间曾复发再次手术治疗,虽然患者长期坚持系统规范治疗,但经多家医院诊断“癌症复发并多脏器转移”说明患者自身疾病较为严重(癌症晚期)。

医方的诊疗行为过错(漏诊、误诊)与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癌症晚期)难以评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法院观点

被告放射科的医生对武某当时已出现的胸部纵膈淋巴结已多发肿大的病灶漏诊。而被告门诊部肿瘤科的医生在武某明明已出现癌症病灶转移的临床症状时,仍未亲自查阅武某的影像学资料,导致武某的癌症病灶转移再次被漏诊。

同时,考虑武某患癌症多年,期间曾复发并再次手术治疗,其自身疾病较为严重,其自身疾病的严重因素应系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

 

判决结果

由于被告在武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做到合理、规范,未尽到高度注意的责任义务,导致武某病情漏诊、误诊,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患者病情,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武某病情加重后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结合武某某自身的疾病状况,酌定被告承担20%的过错责任。2019年2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中心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武某某、王某某、薛光南、薛某各项损失212113.56元。

 

笔者提醒

1.本案为何鉴定机构未定因果力,法院予判20%责任?

实践中,确实有司法鉴定中心不能给予结论的情形,本案就是典型案例,延迟2个月发现肿瘤胸腔内转移,确实无法判断对预后产生多大影响,从医学角度而言,对整个预后的影响是可以忽略,但也无法否认提前2个月治疗,可能延长其生存期。

本案鉴定机构只是无法认定因果力,并非否认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以法院自由裁量,认定为轻微责任(20%),有其合法合理性(审判总要有结果,对不对?

)。

2.医院冤不冤?

本案被告可算是遇到了维权意识最强的患者,肿瘤多处转移,预期寿命短,医方过错轻微,患者奄奄一息(诉讼过程中去世)还不忘向医院索赔。

一般被诊断癌症晚期的患者,往往即使医方有过错,也不再追究责任,肿瘤科的医疗纠纷可算是最少的。

3.医疗机构应当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本案中被告的主要过错在于影像科医生漏诊了纵隔淋巴结增大,因人体淋巴结非常多,淋巴结的影像学表现缺乏特异性,临床上漏诊或缺乏对淋巴结描述的影像学诊断很常见,这需要影像学医生积极提高医疗水平,不要忽视对淋巴结的观察。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0748039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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