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执行法院在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未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拍卖处分,造成房地分离的现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拍卖行为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
一、高院在执行天山公司申请执行物资公司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物资公司名下位于市土地证号为国用(2000)字第0001798号的土地(下称“上述土地”),并委托拍卖有限公司将该土地进行拍卖。
李某某得该宗土地,高院作出(2008)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下称“4-2号裁定”),确认该宗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李某某所有。
二、被执行人物资公司就上述拍卖行为,向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上述土地属划拨用地,且未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等一并处理,故请求撤销高院(2008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及对该宗土地的拍卖。
高院作出(2011)执二监字第10号执行裁定(下称“10号裁定”):撤销4-2号裁定,撤销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拍卖行为。
三、李某某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维持4-2号裁定,撤销10号裁定。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李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10号裁定。
四、高院退还李某某拍卖款,天山公司、物资公司与北方机械化筑路工程处三方协议将上述土地过户到北方机械化筑路工程处名下。
申请执行人天山公司向高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高院裁定准予终结。裁判要点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执行法院在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未将土地上建筑物等一并拍卖处分,该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执行法院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4-2号执行裁定及撤销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拍卖,并无不当。
高辉律师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注意房地分离时,单独处理房或地是否应遵循房地一体的处理原则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需注意执行法院在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未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拍卖处分的,因造成房地分离的现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拍卖行为应为无效。
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撤销该拍卖裁定和裁定该拍卖行为无效。
二、因房地分离,即便当事人通过生效判决实现债权的方式取得诉争房产并办理了房产证,但因生效法律文书中未涉及争议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且房屋产权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法律后果,所以在该当事人未依法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又将诉争房产出卖给他人的转让行为因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三、此外,关于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的问题,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当事人在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时,应注意国有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转让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第一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拍卖土地使用权时应按房随地走的物权变动原则一并处理地上房屋,否则该拍卖行为应为无效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人民法院强制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遵循该条规定。本案执行法院在拍卖上述土地使用权时,未将土地上建筑物等一并拍卖处分,该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高院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撤销(2008)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及撤销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拍卖,并无不当。
如果申请复议人认为执行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可通过相关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裁定:驳回李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执二监字第10号执行裁定。”
关于法院拍卖房产三次流拍后怎么回事的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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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法院不可以拍卖。拍卖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核,由受让方办理划拨土地出让手续、依法补缴土地使用出让金。
参加法院土地使用权拍卖要注意: 1.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封,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进行合法的评估,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进行公正的拍卖,受托对象应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拍卖企业; 4.进行有效的转移,拍卖成交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将拍卖标的物转移至买受人。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范本如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简称乙方)为发展我县经济,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决定在修建,需征用乙方位于的土地平方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征用上述土地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一、本合同所指耕地、林地为乙方向xxx村委承包的土地,乙方系该区域承包证所登记的承包人,面积、位臵地点以承包面积为准。二、乙方必须
通常情况下,出现自建房纠纷时,我们有三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相关协议;二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三是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土地房屋确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因为划拨性质,无法过户到你名下,或者要另出部分费用,你可以以此为由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赔偿
法院可以拍卖农村宅基地房屋。但是要在此宅基地房屋不是当事人唯一的房产的情况下才可以拍卖。并且要在在作出拍卖裁定前就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拍卖处置,买受人凭法院裁定,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和出让手续,并按照土地征收和出让的程序履行法定程序。
农村自建房屋法院一般不可以拍卖。农村自建房屋通常属于小产权房,其未经任何国家相关部门和环节审批,无法取得国家承认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
遗产继承官司判了房屋可以买卖。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判决房屋双方共有的,经共有人同意房屋可以买卖;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判决房屋为某一继承人独有的,继承人完成继承程序取得继承屋的完成所有权后房屋可以买卖。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
法律分析:一到两年。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就可以拍卖房子,要一两年左右。法院执行房屋时,需要有以下程序:1、在拍卖前,会查封相应房屋,然后会有专业人士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只有确定房屋价值才能够正式进入拍卖程序。2、拍卖时无人竞价或者是竞买人的价格应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是其他执行债权人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出抵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是
房屋被抵押出去了,法院可以拍卖,对于被抵押的房屋拍卖之后应当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之后进行买卖需要当事人清偿完贷款解除抵押之后,去房产管理中心办理过户。 一、房屋被抵押出去了 法院可以拍卖吗 房屋被抵押出去了,法院可以拍卖,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评估价值然后拍卖,拍卖所得优先偿还银行,如有剩余由法院分配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夫妻共同财产因单方债务被拍卖可以,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只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不能将共同财产均进行拍卖。另外,必要的居住场所可以查封,不能拍卖。【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
法院拍卖房屋经过三次仍不能成交时,可以将房屋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再行变卖时可以酌情降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变卖房屋,仍不接受抵债的,法院可解除查封、冻结,将房屋退还被执行人。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
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判断。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申请查封后需要向执行局申请执行立案,委托评估后向社会公布房产信息,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