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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屋流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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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屋流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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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屋流拍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因此,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流拍的情况法院可以在拍卖终结之日发出变卖公告的,如果还是无法成交的情况下的话那么只能选择以房抵债了。

以上这些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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