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6民终285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魏某,女。
委托诉论代理人:杨沙,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
委托诉论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上诉人魏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杨某、河北**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某及其委托诉论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地产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北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某的诉论请求或发回重审;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论费及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秀兰锦观城小区6-209室星系杨某购买,但其又将该房屋赠予杨某,并共同到秀兰地产办理了更名手续,故被上诉人杨某与秀兰地产所签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该定。
被上诉人所述涂政、变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
1、事实的经过是这样的:杨某系杨某的大儿子,在2005年左右与魏某开始谈恋爱,魏某是保定市人,杨某在满城居住。考虑到杨某结婚后在保定居住生活,2006年杨某购买了秀兰锦观城小区室房屋作为杨某的结婚用房。2007年左右杨某和魏某登记结婚并且生了儿子。从结婚时起该房屋就由二人生活使用。故这套房屋就是杨某给杨某和魏某买的。因**地产有一次免费更名的机会,故在房本下来前双方协商将房产更名至杨某和魏某名下。2011年左右杨某、杨某妻子、杨某和魏某到**地产提交了相关更名的材料,将房屋更名至杨某的名下。秀兰地产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当时更名时所签订的合同书。因为是更名,所以购房时间还是写的原来购房时间,这是可以理解的。2012年2月24日房屋所有权证颁发,房屋登记在杨某和魏某名下。2015年左右杨某和魏某婚姻出现问题,二人开始闹离婚,现在已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杨某怕离婚时魏某分房产,所以才有了杨某到刑警队报案,以所谓的涂改为由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的这些行为,其目的就是不让魏某分定应得的那份夫妻共同房产。
2、被上诉人**地产对于房屋更名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在购买人杨某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交更至杨某名下的。庭审中,被上诉人**地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让实公司更名的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只有在购头人、共有人及受赠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且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和申请书才能够变更。虽然**地产在保管过程中不慎将上述资料丢失,但论不能否认该串实,而凭空地割断其前因后果的联系。事实上,在更名时杨某及其妻子、魏某和杨某为在场,杨某及其妻子在赠子书灰变更中请书上签字,杨某在商品房买实合同及其他材料中签字。现在杨某否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签字是他的,可以做笔迹鉴定,就能够知道是谁在撒谎了。如果不是杨某同意,**地产怎么可能不杨某的名字更名为杨某泥?没有杨某的同意,怎么可能名字加到房本中去?
3、关于杨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在首页上方有划掉“云峰”,后面加“超”字,这只是为了好找,他人标注的,因为合同已经更名至杨某名下,所以写杨某是正常的,不是涂改。合同正文宁的内容没有任何涂改和勾划,因为是更名,所以日期还是原来购买房屋的日期,后面的签名是杨是本人所签,更名是在2011年左右,所以电话也是2011年所月的电话,该合同是更名时所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认定。二、本案已超过诉论时效。房本是在2012年颁发的,如果杨某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该从2012年颁发房产证的时候算起,至今已超过2年,故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三、本案诉争房屋系杨某赠予杨某和魏某的,且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赠予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合同无效的问题,故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杨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
杨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地产辩称,当初办理争议房屋合同更名时,杨某及其配偶、被上诉人杨某及上诉人魏某给**地产出具了更名申请书、保证书,同意将房屋更名并保证凡因合同更名发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一概由他们自己负担,与秀兰地产无关。
当时双方都提交了结婚证、身份证等资料留存,当时如果不是杨某主动要求并同意将购房合同变更为其子杨某名下,**地产无任何权利和义务去办理这种更名手续。
只是在被上诉人杨某的房产证在2012年发放后**地产才没有继续保留这些更名资料,因国家确认的房产证已经核发,再保存办房本的前期资料已无意义,这就是当时的事情经过。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涂改、变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决被告**地产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实合同》无效;二、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杨某办理秀兰锦观城小区6-209室房产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魏某提供的证人毕明启、正建辉出庭作证称购买秀兰锦观城的房子时购房者享有一次免费更名机会。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杨某称不是自愿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上诉人的,不知道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到上诉人手中,不知道房产证办理情况,就房产证办理事宜自己没找过秀兰地产和房产登记部门,只是一直等通知。
本院还查明,2009年1月10日杨某作为本案诉争房产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交纳房地产权属转移税15386元并由税务机关为其出具契税完税证。
本院另查明,魏某于另案中在一审法院对杨某提起离婚诉论,在该诉讼中,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左右,魏某与杨某开始分居。
2015年11月19日,一审法院受理了杨某提起的本案诉讼。本院所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即使仅根据被上诉人秀兰地产所提供的现有证据,鉴于被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杨某属于亲密的父子关系、杨某买房目的是让其子杨某结婚居住、杨某本人作为本案诉争房产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交纳房地产权属转移税并由税务机关为其出具契税完税证、涉案房产证在办理下来后杨某长期未提异议的情况下,也应认定被上诉人秀兰地产已履行完毕办证义务。
作为最应关心房产证办理事宜的被上诉人杨某不知道自己何时失去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控制、不知道该合同何时到上诉人手中、不知道诉争房产的房产证办理情况,且陈述就房产证办理事宜自己没找过秀兰地产和房产登记部门,只是一直等通知,在房产证办完几年之后自称才知道房产证的办理情况与常理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结合杨某在其子杨某与上诉人魏某因感情不合并开始分居后才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某关于“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与秀兰地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涂改、编造,倒签了合同时间,买受人由原告变更为杨某,并最终进行了房屋产权备案登记”及自己“2015年经查方发现该房屋登记竟在被告杨某、第三人魏某名下”不仅不具有高度可能性,且足以令人产生合理怀疑。
综上,上诉人魏某关于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不当,应予更正。
综上所述,魏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 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二、 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共计160元,由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常金星
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
代理审判员 庞晓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金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即地市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处级,各庭庭长副处级。因此。院长副厅级,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是副处级。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 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
律师观点分析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0102民初85号原告:李XX(身份证号: 6XXXXXX7),住西宁市XX区XXX路XX号XX号楼XX室。委托代理人:李惠,青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XX,系原告女儿。被告:青海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XX,该公司员工。被告:杨XX(身份证号:6XXXXX5)。被告:中国XX
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长期霸占土地不还的情况,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制作书面调解书;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纠纷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审理出具判决书。
从开庭到判决多长时间没有法律限制。按民事诉讼的规定,从立案起,按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内判决,按普通程序六个月判决。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李某、上海某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亮,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兰州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当事人住所地同在一个省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
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导致需要再审的情况下,推翻判决的几率比较大,其他情形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没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又没有新证据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推翻原判的几率较小
终审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诉,若当事人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要求再审,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审上诉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状内容应包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
联系方式:0316-2122611
再审申请书可以交给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交给原审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及时偿还 没有什么可以说 的 这种问题
联系方式:0719-8665364
联系方式:029-87658306
联系方式:0722-3260215
京东白条逾期被起诉的概率是比较低的, 原因: 1、一般来说白条的额度比较低,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催收,成本比较高 2、京东并没有采用起诉方式催收欠款的惯例 3、白条欠款一般属于民事案件,如果催收人员 打电话或者发短信表示已经立案 ,那么基本可以确定是 “虚假”的。
联系方式:0537-2383177
联系方式:0516-859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