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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介绍人把贿赂款私自截留一部分,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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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介绍人把贿赂款私自截留一部分,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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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人截留行贿款,是指作为中间人的行为人以介绍贿赂为名或在介绍贿赂过程中,获取行贿人的财物后予以截留并据为己有的现象。

对此情况存在争议,对劫贿行为本身究竟以诈骗罪还是侵占罪定性要视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而定。诈骗罪和侵占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产生时间明显有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为他人介绍贿赂的诚意,在持有行为人用于行贿的财物之前就已经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以介绍贿赂为名骗取行贿人交付钱财,财物骗到手后并未转交给受贿人,自己非法占有的,则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事先确有介绍贿赂的意愿,但在行贿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以后、帮助转交贿赂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将用于行贿的财物部分或全部侵吞,由自己非法占有,则构成侵占罪。

在确定劫贿行为之定性后,如果行为人还构成介绍贿赂罪的,则与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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