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我国的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实际生活中,超过这一年龄仍在继续工作的仍大有人在,其中,农民工尤其居多。
超过退休年龄以后继续工作的,员工与单位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这些都直接关系着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
如果说以前上述问题确实难以回答的话,那么,日前本市首例超过退休年龄(受伤时61岁)的农民工刘玉启因工作原因受伤后被认定工伤的案例,或许会为这一现象画上句号。
61岁因工撞断肋骨 单位不愿申请工伤
2005年,刘玉启经人介绍入职北京丽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安排在石景山区的首钢地质勘查院,负责院内的绿化、卫生,及晚上看管男浴室,每月工资900元,现金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8月26日,刘玉启早上扫完院子后,骑自行车去了附近的农副产品市场,买打扫卫生的扫帚。不料其在回单位途中,被一辆公交车撞倒在路边的一辆轿车上。
交警勘验后认定,事故为小轿车违章停车影响公交车正常行驶所致,轿车司机高某负全责。刘玉启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三根肋骨骨折,高某支付了治疗费。
因医院没床位,刘玉启只得到亲戚家养伤。
事后刘玉启向肇事司机、车辆保险公司、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并要求申请工伤。肇事司机说他已赔过了;保险公司称他已经61岁,超过退休年龄,没有误工费;
物业公司领导说,先把伤养好再说。超过退休年龄干活 确认劳动关系艰难
2010年春节后,维权无望的刘玉启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帮助下,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不赔,刘玉启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因物业公司否认与刘玉启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只能暂缓,无奈之下,刘玉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时,刘玉启拿出劳务工作服和胸牌、同事证言等,而物业公司则称“查无此人”。到了2010年7月,仲裁仍无结果。无奈,刘玉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石景山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结果法院以双方劳动关系尚未明确为由,驳回刘玉启的起诉。
刘玉启不服,提出上诉,结果终审败诉。
2011年4月,仲裁结果出来,认定刘玉启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法》施行 工伤认定峰回路转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未规定超过退休年龄不予认定工伤。
2011年11月,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今年3月30日,西城区工伤认定部门依据该法,对刘玉启做出工伤认定。
工伤被认定后,物业公司为刘玉启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刘玉启右侧三根肋骨骨折,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
由于物业公司没有为刘玉启缴纳工伤保险, 4月20日,刘玉启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他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万余元。
目前,该案还在处理中.律师:农民工超过退休年龄仍可认定工伤
李林律师指出:首先,双方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刘玉启在身份上属于农民工,且其既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因此,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应视为劳务关系,而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其次,依据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超过退休年龄仍可认定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仅规定了职工工作中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不得认定工伤,而没有“职工受伤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得认定工伤的规定,根据“法律未禁止就允许”的原则,刘玉启61岁因为工作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链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巨大
有关专家指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如果不能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只能按雇员受损害要求赔偿,这与工伤保险待遇差别很大。
按雇员受损害请求赔偿:参照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两肋以上缺失的,构成十级伤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四根肋骨以上骨折或两肋缺失,构成十级伤残。刘玉启三根肋骨骨折,无论适用哪个标准,都未达到致残等级,向雇主或肇事司机要求残疾赔偿金,均得不到法律支持。
而按工伤待遇,劳动者三根肋骨骨折,已达到十级伤残,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可以享受伤残补助。
李林律师:超过退休年龄,本该退出劳动舞台,安享晚年。正因为如此,法律对该群体劳动者的保护往往侧重生活权利而不再是劳动权利。
因此,对于那些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劳动者,相应的法律保护要么缺失,要么不够完善。
近年来,随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群体的增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的完善。《社会保险法》、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也都在关注这个群体。
但由种种原因,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仍显不够。
1、超过60岁不认定为工伤,年满的职员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不得申请工伤认定,受人侵害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与以下职员之间为劳务关系: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其他。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
可以民事诉讼当事人年龄没有严格限制,原告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被告依法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对于超过60岁的欠债人可以起诉,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诉讼。起诉时,原告应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应身份明确,欠债争议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诉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同时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待法院判决后,履行期满欠债人仍未还款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超过60岁的农民工能不能认定工伤1、一般来说员工超过60周岁是和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在工作时间出现伤亡是可以以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但是如果是单位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并且继续为单位工作没享受养老待遇,这种情况是可以尝试申请工伤认定的。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
一、超过60岁认定为工伤吗超过60岁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六十岁以上的人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是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受伤的劳动者的。二、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点内容,即以下的七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关键点:1、工作时间2、工作地点3、工作原因(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β性工作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亡,死亡赔偿金34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视具体情况而定。
60岁以上人员因工受伤,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条款如下: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能与60岁以上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并不会对60岁以上工伤死亡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赔偿。《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
法律分析:超过60岁的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补偿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具体的补偿金额由伤残等级而定,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
超过60岁没有劳动合同,已经过了退休年龄,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超过60岁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日死亡算工伤吗?(高院再审)张萃山于1953年7月11日出生,2013年2月进入佛山达科公司工作。2015年6月22日8时35分许,张萃山在公司车间工作时突然摔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5年6月30日,张无济(张萃山儿子)向南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同日予以受理。经查证,南海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张萃山死亡不予认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
超过60岁务工遇到纠纷,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过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人员已不再属于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劳动者应当依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司法实践中,多已不将这类人员参加的劳动而列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发生纠纷后不能按劳动争议予以处理,但可以按劳务关系进行处理解决。因此,劳动部门不能为这类人员提供帮助。但是,最高法院相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工作中造成尾椎骨折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
年龄超过60岁,上班途中车祸不算工伤。 年满60岁的人,应当退休或者早已退休,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无论是否工作原因受伤,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年龄超过60岁的人,用工单位聘用的,是劳务关系,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按《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赔偿。上班途中车祸,
超过60岁,已经不算工伤了,但可以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离退休意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90号第一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的问题,可由企业酌情处理。
劳动者年龄超过60岁的,已经到了法定退休的年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未超过60岁违法辞退劳动者,以经济补偿为基础给予劳动者两倍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在申请期间、领取工资收入证明后,提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证明即可补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
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如果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否则,就不能一次性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然后享受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待遇。法
法律分析:申请劳动仲裁确实有年龄限制,即不得超过女50岁、男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和构成劳动关系的年龄(即16周岁以上),否则均不予受理;前款所列为一般情况,但也有法定的另类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即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为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