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一经选任后,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辞去职务,但是破产管理人如果做出对债务人财产或债权人不利或不法的行为时,就有必要将其解职。
破产管理人解任、变更的规定,促使破产管理人谨慎、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因此,各国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解任条件与方式都作了规定。
(一)破产管理人的解任权主体
解任权主体就是谁有权解任破产管理人。通常情况下,选任权主体一般也是解任权主体。例如,英国破产法第298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法院或债权人会
议可以解任破产管理人。如果破产管理人由国务大臣委任的话,则国务大臣也
可以解任该破产管理人。即使是官方接管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是由
国务大臣选任,债权人会议也可以基于该破产管理人的要求或法院的命令或者
持有不少于1/4以上债权的债权人要求,撤换该破产管理人。日本破产法第167
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监察委员的申请或依职权解任破产管
理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由此可见,撤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更换
1、破产管理人的解任
各国破产法一般认为,有损害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的行为、违法行为或其他
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一职的事由,可以构成破产管理人的解任事由。
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不公正的或
不能胜任的管理人,但并没有赋予其决定权,是否更换最终仍要由人民法院决
定。而且,该条文也没有规定那些行为属于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该条文的规定操作性明显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33条对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更换做出了规定,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上述规定第34条对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更换做出了规定,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上述规定第26条还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出现不适宜任职的法定情形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做出撤换管理人的决定;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有权提出解除破产管理人职务的请求,交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撤换管理人。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如下:1.法院指定。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2.债权人选任。3.由机关指定。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
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是指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而应受到的刑事制裁。在破产管理人的各项法律责任中,由于刑事责任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因此也是最严厉的一种责任。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如奥地利刑法、瑞士刑法、德国刑法等,另一种是在破产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如英国破产法、日本破产法。我国台湾破产法也于第四章专设破产犯罪。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
(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债权人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同时,《企业破产法》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有: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3、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4、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权,但只能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是否更换管理人由法院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管理人的流程是:先由高级人民法院或高级法院授权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管理人名册由评审委员会编制。评审委员会全部由法院系统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管理人评定标准并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审理破产案件的
什么情况下需要更换破产管理人? (1)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A、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B、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2)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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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里社会保险的,退休后企业倒闭了不影响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月支付;若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清偿相应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即可
企业破产清算的赔偿顺序为: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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