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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新农保住院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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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新农保住院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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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起付线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报销为2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报销为500元,市内市级、市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线均为1000元。

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

2.住院补偿比例

县区内、县区外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

县区内、县区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0%、65%。

市内市级、市外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55%、45%、45%。

实行保底补偿,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不低于30%。

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3.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引导和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的针灸等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但不得超过治疗总费用的50%。

中药饮片和中医药费用(包括院内中药制剂,不含中成药)在相应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0%,但累计最高报销比例不得超过90%。

5.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并执行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

6.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符合政策的参合孕妇在当年筹资结束后分娩出生的婴儿视为参合(不须另缴个人费用),当年度享受参合农民的就诊补偿待遇,就诊时应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写其母亲的姓名。

7.对参合孕产妇等给予适当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实行定额补偿300元。剖宫产仍按“四统、四定”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已经接受婚检的参合人员,在市内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然分娩后,凭婚检记录等证明,在原来新农合定补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助100元。

8.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在定点救治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60%比例报销,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

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参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9.参合人员在外地务工、经商、探亲、上学期间,因患病经县级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在当地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近住院治疗,出院后到县级经办机构审核、审批,办理补偿报销。

10.实行百岁以上老人免费住院治疗。全区参合农村居民百岁以上老人,在市内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基本药物和新农合目录内药物按照实际费用全额报销,目录外药物费用由救治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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