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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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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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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和泉州市统计局统计公报,2016年度泉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141元,泉州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80元。

按照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7〕12号)文件规定,2017年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如下:

上限标准:

(一)2017年泉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57141元÷12×3=14285元(四舍五入)。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14285×12%+14285×12%=3428元(四舍五入)。

(二)2017年中央驻闽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57141元÷12×5=23809元(四舍五入)。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23809×12%+23809×12%=5714元(四舍五入)。

下线标准:

1.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150元

2017年泉州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500×5%+1500×5%=150元。

2.最低月工资标准1380元、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138元

2017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380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380×5%+1380×5%=138元。

执行时间: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文件规定,泉州市执行上述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的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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