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20年4月27日
法院名称:枣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乔方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乔方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离婚后财产赠与 土地使用权
二、案例正文采集
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诉讼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期间在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某某村从农户的自留地、开荒地中征得土地一宗,与各个农户签订有返房联建协议书,在村、土地、城建、税务等部门交纳了费税,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5年11月10日,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第二条中约定:“位于枣阳市吴店镇一宗土地归女方所有。”
2017年前后,张某某将这一宗土地开发建设为白水龙城,因手续原来是离婚夫承办的,四年后开发需要重新办理手续,张某某没有多想,就让在工地帮忙的离婚夫办理手续。
但是,没有想到离婚夫以自己名义办理手续,意欲独霸财产。2019年4月26日,常某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向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第二条中约定:“位于枣阳市吴店镇一宗土地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条款无效,返还土地。
枣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3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常某某的诉讼请求。常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张某某的诉讼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庭前交换证据和质证活动,特别是今天的庭审,使我更加深了对本案的认识,增强了对诉权、法益及合同效力纠纷的法律学习和案例研讨。
现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常某某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在庭审中称:“双方约定的位于枣阳市吴店镇一宗土地归女方所有的土地是虚无缥缈的”,说明原告自认该土地不存在,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没有实际内容,本案诉争的法益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也不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不具备法定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内容不明,自相矛盾,理由错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庭审中,常某某称:离婚协议中“位于枣阳市吴店镇一
宗土地”尚未交付。土地既未交付,也未变更登记,原告权利没有收到任何侵害,其诉争有何意义?原告又称该“一宗土地”与2017年常某某申办的一家三口建房用地,不是同一宗土地。
那么,原告在吴店镇是否还有其他合法土地使用权?其前称土地“虚无缥缈”,后称土地“还没交付”,又称“前后不是同一宗土地”,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说明原告在做虚假陈述。
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双方约定的“位于枣阳市吴店镇一宗土地归女方所有”
的土地来源、位置、面积、权属和审批手续、权利证书等,均没有明确,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无法核实和确定其诉争的内容。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较多,但是,其举证的土地使用
权转让联建合同、建房审批手续、承建资格、被告的交费手续等,均证明有“枣阳市吴店镇一宗土地”的存在,且属于同一宗土地,该土地是合法审批并建设的。
说明原、被告对离婚后财产的分割是合法有效的,这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悖,与原告的待证事实背道而驰,说明原告所称的理由是错误的。
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称:“根据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哪一条强制性(效力性)规定?
这一宗土地在哪里?又侵害了谁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这些基本事实和基本问题,不能证明,也不能回答。说明原告的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告故意制造和提供伪证,妨害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原告常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所举的2019年4月26日七个人“证明”、2019年2月28日吴店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2019年5月20日吴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以及常某某举证与刘重合等七人2017年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全部系伪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原告已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对原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被告申请对伪证进行鉴定。除了2019年10月17日枣阳市吴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所作的《情况说明》对相关事实予以澄清以外,被告申请对2019年原告与刘重合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的落款时间“2017年8月16日”进行鉴定,鉴定《土地转让合同》签订的准确时间,究竟是2019年还是2017年。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乔方律师
2019年10月11日
【判决结果】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文书】
(2020)鄂06民终41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常某某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确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第二条:“位于枣阳市吴店镇一宗土地归女方所有”条款无效。
经查,上诉人常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协议离婚时,明确作出了“位于枣阳市吴店镇一宗土地归女方所有”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对常某某、张某某均有约束力。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常某某称,其当时背负几十万债务,为确保张某某和孩子有房子住,所以把资产给了张某某。从该协议签订时的土地状况来看,其夫妻二人对该宗土地并不享有所有权,而仅仅是使用权,双方约定该土地的使用权归女方所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不违反其他土地转让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原审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常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常某某承担。
【案例评析】
常某某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处心积虑,恶意挑起诉讼,企图利用法院平台,保护其非法利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双方约定的位于枣阳市吴店镇一宗土地归女方所有的土地是虚无缥缈的”,说明上诉人自认该土地根本不存在,更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没有实际内容,本案所诉争的法益与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不具备法定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内容不明,且自相矛盾,理由错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庭审中,上诉人常某某自认:“离婚协议中“位于枣阳
市吴店镇一宗土地尚未交付。”土地既未交付,也未变更登记,上诉人权利就没有收到任何侵害,其诉争没有任何意义。上诉人又称该“一宗土地”,与2017年常某某申办的一家三口建房用地,不是同一宗土地。
那么,上诉人在吴店镇没有其他合法土地使用权,其前称土地“虚无缥缈”,后又称土地“还没交付”,又称“前后不是同一宗土地”,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说明上诉人在做虚假陈述。
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双方约定的“位于枣阳市吴店镇一宗土地归女方所有”
的土地来源、位置、面积、权属和审批手续、权利证书等,均没有明确,也没有相应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无法核实和确定其诉争的土地内容。
上诉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较多,但是,其举证的土地使
用权转让联建合同、建房审批手续、承建资格、被上诉人的交费手续等,均证明有“枣阳市吴店镇一宗土地”的存在,且属于同一宗土地,该土地是合法审批并建设的。
说明双方对离婚后财产的分割是合法有效的,这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相悖,与上诉人的待证事实背道而驰,说明上诉人所称的理由在根本上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称:“根据我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强制性、效力性规定?
这一宗土地在哪里?又侵害了谁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对这些基本事实和基本问题,不能证明,也不能回答。说明上诉人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诉人在其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中称:“该宗土地属于几家农户的耕地,”说明上诉人对于本案没有诉权,可以主张诉权的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
上诉人在其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中称,农户签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该处土地早已经交付且建成了白水龙城小区。
上诉人称是“作废的合同”,又称其“转让绝对无效,自始至终无效,”说明上诉人是一厢情愿,专横霸道,不顾客观事实,信口雌黄,怎么对自己有利怎么说,视法律为儿戏,这种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上诉人故意制造和提供伪证,妨害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上诉人常某某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所举的下列证据,均系伪证:
1、2019年4月26日七个人“证明”;
2、2019年2月28日吴店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3、2019年5月20日吴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
常某某与刘重合等七人2017年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被上诉人已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原审至今未作出处罚决定。被上诉人申请对伪证进行鉴定。除了2019年10月17日枣阳市吴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所作的《情况说明》对相关事实已经予以澄清以外,被上诉人坚持申请对2019年原告与刘重合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的落款时间“2017年8月16日”进行鉴定,鉴定《土地转让合同》签订的准确时间,究竟是2019年还是2017年。
【结语和建议】
一、本案件本来就不应该起诉,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起诉必败。双方应当友好协商,
和平解决。这是最好的选择。
二、张某某在前面已经委托、聘请了两位律师,因看不懂问题的实质,诉讼请求和案由
据无法确定,在朋友的介绍和推荐下,才聘请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乔方律师。乔方律师是专家律师,不轻易接受一般的民事案件。
因人情难却,才勉强接受的。
三、乔方律师接受案件后,曾经向原告常某某的代理律师多次说和,要求其从中做一做
正面工作,从中调解,达成双方和解之目的。但是,常某某的律师固执己见,一意孤行,总是认为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不但不做正面工作,还怂恿和支持常某某起诉、上诉,结果是一败再败,败的一塌糊涂,败的肝脑涂地。
最后,同意和要求调解,张某某也果断不同意了。
四、作为律师,不能制造伪证,也不能支持和要求当事人作伪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
本案诉讼过程中,常某某及其律师,有制造伪证和指使他人做伪证的事实和证据,张某某及本律师也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核实后予以处罚,但是,碍于情面,法官始终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罚。
但是,本律师还是要警告一些同行和当事人,无论官司怎么样,千万不能提供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五、虽然官司赢了,但是本律师心情依然很沉重。我真心希望双方能够和解,摒弃前嫌,
共同开发白水龙城,甚至复婚,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2020年5月20日早晨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离
律师解答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为离婚后一年内。离婚后,一方发现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存在隐藏、转移、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
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
案件描述 席**与陶*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1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确认陶*结欠席**13万元。该款由陶*于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2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4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4万元。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席**与陶*之间就本案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是不能就此提起反诉的。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之诉,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离婚财产纠纷不存在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被告提出的反诉不具有反诉的特征,其提出的反诉不能成立。
离婚后一般涉及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财产的纠纷问题,俗称的分家产,而分家产不仅仅只有离婚,还有一种叫分家析产,两者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和分家析产区别?以下由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和分家析产区别 分割财产和分家析产区别是概念不同 1、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需要进行财产分割,但是当事人双方非常容易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纠纷,甚至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也有人不履行协议中的内容。 案例:我们离婚了,房子给我了,对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分为两种情况: 1、诉讼离婚,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凭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协执函,即可直接去房产交易大厅办理过户手续。 2、协议离婚,一旦对方不配合,房产过户则比较麻烦,因为离婚协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范文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开庭前听取了原告人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是离婚财产纠纷,是基于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的纠纷,应该是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2年,而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离婚
离婚后财产分割有诉讼期限,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期限是1年。第二、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期限是2年,自发现之次日起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或多或少都会产生部分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怎么确定?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当事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是什么1、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
(一)基本案情 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例【案情简介】南某(女)与徐某(男)本是夫妻关系。后因徐某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南某于2015年3月以夫妻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不久,南某发现徐某在离婚时存在隐匿巨额财产未报,其中包括位于Q市房屋一套,面积138.18平方米,价值100万元,在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512万元房产,在H省成立注册1000万元及J省C市注册成立3000万元医
离婚后财产的诉讼时效一般是1-2年。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2、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诉讼时效是一年。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
离婚后前夫欠债法院是有可能会冻结前妻的财产的,如果法院冻结了前妻的财产,那就说明前夫的这笔债务根本就不是在离婚以后才产生的,前夫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离婚后财产还能冻结吗? 一、离婚后财产还能冻结吗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一方有意转移共同共有的房产,或一方有意
婚前一方的债务婚后债权人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结婚十年了,离婚后的财产的分割办法:一般来说,个人的财产不参与分割,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而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