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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侵占罪,一招制敌,追回被骗购房款!代理人遭受人身威胁!(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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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立侵占罪,一招制敌,追回被骗购房款!代理人遭受人身威胁!(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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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高某在王某(中介)处购房,王某隐瞒卖方真实情况,不让买卖双方见面,让买方把30万的购房款给他,由他一手操办,也和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只给了卖方5万元作为定金。后续因卖方迟迟未收到购房款,便不再履行合同,中介方便一直推诿,打了借条,承诺后续还钱。

但一直未还,为此,高某曾去派出所报案,但公安一直未予以立案,让高某去法院起诉。而王某实际是老赖,走民事诉讼,对王某不起任何效果!因此,高某找到我,让我想办法处理。

     我思索再三,觉得王某的行为应该构成侵占罪,但侵占罪是自诉案件,法院也很难立案。

为了能够顺利立案,我先给他们写好自诉状和证据材料,后让高某带着他的老父亲一起去法院,去立案庭多次沟通,找领导反映情况,最终顺利立案。

案子虽然立上了,但法官迟迟不开庭,后经询问,联系不上被告人,无法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不好处理。就这样一拖了几个月,高某一家火急火燎,经常电话询问我怎么处理。

我便联系法官,要求发函给公安,协助找人,只要这个人还在当地,便还有希望。同时,我也让家属留意,注意查看被告人的动向,如果发现,立即控制其去向,然后报警,打给法官,要求来现场立马处理。

果然不久,一个周六的晚上,9点左右,高某给我打电话,说找到他了,我让他立即报警控制住人,我也随即打给法官,要求其立马现场送达传票,法官也知道本案非常棘手,不敢怠慢,立马驱车赶往现场,深夜送达。

最终成功将开庭传票送给对方。一开始,被告人坚称没钱还,随便你们怎么处理。后法官郑重告知对方,如果开庭不来,本案依然正常审理,根据目前的材料,侵占罪应该可以成立,判决后法院依然可以抓人。

被告人听后,原先嚣张的气焰顿时歇菜了。本案,经过1次庭前听证,2次庭审,庭审中,也多次告诉了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最终,被告人陆续将涉案款项归还,并书面承诺赔偿自诉人损失。

至此,我方撤诉。

     本案,作为自诉案件,从结果来看,是很好的。从过程来看,却是非常艰辛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结束后,本代理人还多次接到了被告人的威胁电话,扬言要砍我,电话中不停的谩骂。劝导无效后,我积极采取了录音措施,也告知了对方,你骂你的,我录我的。

后我便拿着几段录音去报警了,警察通过电话教育警示了对方,对方在电话中也赔礼道歉,表示认识到自己错误。目前来看,他的情节是轻微的,无法对其治安处罚。

其实呢,本次报警,只是起一种记录手段和警示作用,若对方不知悔改,仍然继续辱骂、挑衅,威胁我的人身安全。我将相关的录音证据再次交给派出所,派出所也不得不重视,给予其拘留或者罚款都是恰当的。

若仍然继续挑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其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其它罪名。

    某种程度上,律师的工作还是很艰辛的,甚至十分危险。面对这种情况,自己也不要害怕,自己依法办事,合理合法维权就行,你骂你的,我做我的,最终是非对错自有决断!最后,我再附上我的部分庭审辩论意见,供大家学习与交流。

                                                                    辩论意见

一、被告人占有自诉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被告人假意与自诉人签订购房合同,但从头至尾阻止自诉人与卖方见面、联系,这让其编造谎言,后续侵占自诉人财产提供了方便。

第二、被告人在向自诉人索要购房款后,但并未实际支付给卖方,据卖方陈述只收到了5万元购房款,被告人将大部分资金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其在听证笔录第3页中第10行也承认:后来疫情爆发钱被我挪用了,我确实没有把房东的联系方式给高某。

第20行,其它的钱被我挪用了。可以证实其侵占自诉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明显。

第三、虽然被告人归还了部分款项,但这是在自诉人的多次上门、电话、报警催要下,其才陆续退还部分款项,至今剩余91000元未还,至今没有主动归还的意思。

第四、被告人虽然向自诉人出具了借条,写了还款明细,但这只是被告人的缓兵之计。因为,这笔钱本质是购房款,不是借款,双方无借贷合意,此外,被告人也根本未按约履行。

其真实意图是想通过民事手段来逃避刑事追诉。

第五、被告人在侵占自诉人财产1年多期间,其故意隐藏踪迹。既不在自身经营的门店,也不住在原来家里,自诉人电话也无法联系上。

在自诉人起诉后,法院传票无法送达,法院通过公安协查,也未查出被告人住址。此外,本次能够开庭,也是在自诉人偶然发现下,立即报警,才发现其踪迹,由法官在派出所对其送达。

由此可见,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之间是关联的,其侵占自诉人财产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应当与民事纠纷进行区分。

二、被告人存在实际侵占自诉人财产的行为。

被告人在从事房产中介的过程中,将代为保管的自诉人交付的购房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占罪。

三、关于被告人侵占的金额认定,应该以其犯罪时侵占的金额认定,256000元,至于其后续归还的款项,只能属于减轻情节,不应该从侵占的总金额中扣减。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自诉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还所侵占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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