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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被告不承认参与强拆,找到这份关键证据可一招制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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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被告不承认参与强拆,找到这份关键证据可一招制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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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当事人找到我,说其自建的附属房屋被某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并向我展示了现场视频及照片。从照片上可以看出,一群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围在现场,一帮工人在使用各种工具拆除涉案房屋。

当事人气愤不已,因为整个强拆过程他没收到任何通知,同时又很焦虑,因为从现有证据来看,这帮执法人员并不是拆除的直接实施者,仅仅是在旁围观。

如果该机关抵赖,此种情况下要求该机关承担强拆的违法后果,法院能否认可?

听取完案情后,我向当事人分析,本案应当起诉确认该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而且胜诉的概率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涉案强拆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但是因该机关并未履行法定程序,故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诉讼方案确定后,剩下一个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证明该机关是参与强拆的主体?毕竟依据现有证据来看,只能看出该机关是在现场进行围观。

如果因此推定其参与了强拆,还是存在较大的风险。

回头再仔细研究了下证据,我发现了一个很不起眼的细节:其中一张图片的右下角是一辆拆房工人乘坐的皮卡,在这辆皮卡的车门上印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字样。

我灵光乍现:该机关与该建设公司之间一定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许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找到突破口。

我立刻查询启信宝等软件,发现该建设公司对外公示了大量中标信息,其中一条中标信息便是该行政机关对外发布的《XX清违项目中标公告》。

然后我又通过检索中国政府采购网,终于找到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了该建设公司应当在该机关的委托下实施拆除,因此,该建设公司出现在现场必然是得到了该机关的委托,而受托单位所为的行为应当由委托机关承受。

因此,结合拆除现场有该建设公司的车辆、人员以及该机关的执法人员等事实,可以认为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向该机关即为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的观点,确认该机关的强拆行为违法。这份招标文件可谓功不可没。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研究案件材料的每一处细节,并且需要具备发散思维,很有可能因此找到案件的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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