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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正常时与监护人对财产处置等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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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正常时与监护人对财产处置等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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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民法典70条第一款,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可以确定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在未发病时,精神疾病患者疾病康复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处置其个人合法财产,其法定监护亦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因被监护人已经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已经完全丧失其监护权和法定代理权。

2、此种情形下,未发病的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或已经彻底康复的精神疾病患者,有权处置其个人合法财产,曾经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亦包括其他人无权干涉,更涉及不到什么所谓“纠纷”的问题。精神病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人家个人的财产就只有他个人说了算。谁也无权干涉。

3、即便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处于发病阶段,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亦无权处置其个人合法财产,因为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仅为监护被监护人,也就是精神疾病患者的财产,监护权不等于处置权,除非监护人可以证明,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必定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责任。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失应当赔偿。

5、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之时,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监护权,并将监护权变更于己方名下。司法依据《民法典》14条、18条、70条、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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