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按以上规定,只要公司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法院即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即只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 .司法实践中,消费禁令并未区分法定代表人是否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消费禁令的案例共28件。结合以上案例分析的结论如下:
(1)所有涉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认定均以工商登记为准。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记录、未备案的公司章程、劳动关系终止等,均不能对抗工商登记对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确认。
(2)所有涉及消费禁令的案件均未区分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实际控制人还是职业经理人。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以其身份非股东、显名股东、非实际控制人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消费禁令的,所有法院均未予支持。
(3)根据《限高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经检索有关判例,法院在裁判有关法定代表人消费禁令的争议案件中,会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评价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影响力,并综合裁量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以此判断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2 .诉讼或执行期间法定代表人变更并已作工商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免责
经检索各地高院的司法判例,对于执行程序中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免责。法院通常会考量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导致债务发生并影响债务履行,同时分辨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有逃避执行的目的,以综合确定是否对原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消费措施。
(1)支持原法定代表人免责的案例
案件名称:广州怡悦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刘铭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决定
法院及案号:广东省高院,(2019)粤执复946号
裁判观点:广州中院(2019)粤01执异551号执行决定书认定:刘铭辉现在已不是华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也不能对债务履行产生直接影响或起到督促债务履行的作用,故该院仍对华厦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刘铭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债权人广州怡悦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广州中院以上执行决定书,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广东高院认为: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因原法定代表人刘铭辉已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其不应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其属于上述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除外。
根据“天眼查”查询结果显示,华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中已无刘铭辉的记录,复议申请人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刘铭辉能够通过其个人行为对华厦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产生重要、直接影响,因此不足以认定刘铭辉是华厦公司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故广州中院撤销对刘铭辉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
类似判例还包括:黑龙江高院(2019)黑执复77号,董力、黑龙江农垦九三亚麻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
北京高院(2018)京执复140号,慈鑫等仲裁执行裁定;广东高院(2019)粤执监131号,张兴伟、广东云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
广东高院(2019)粤执复461号,陈凯生、汕头市信华建筑有限公司(原汕头市粤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等。
(2)不支持原法定代表人免责的案例
案件名称:王荣法、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
法院及案号:广西自治区高院(2019)桂执复20号
裁判观点:判决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虽已变更,但王荣法自担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之时,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包括督促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债务是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产生的,其为影响被执行人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现复议申请人王荣法以不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之前也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没有参与涉案纠纷等为由,请求撤销北海海事法院(2018)桂72执异1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其的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不符合《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解除限制消费令法定条件。
因此,王荣法的复议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类似判例还包括:常州中院(2019)苏04执异2号,朱卉、许云波与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
广州海珠法院2018粤0105执异413号,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与广州市新羊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
3 .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但未作登记的,“名义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免责
在实务中,还可能出现公司内部已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实质变更(包括被股东会决议免职、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等),且法定代表人已退出公司实际管理,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
此时公司同时存在不再履行公司管理职权的“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未记载但实际履行管理职权的“实质法定代表人”。
根据案例检索情况,执行法院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认定一律以工商登记为准。关于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在案件执行中的责任,根据检索的有关案例,执行法院的裁判标准是(1)“名义法定代表人”对债务发生及履行的作用力大小,(2)“名义法定代表人”在变更之后,是否能够实际控制被执行公司,(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有无逃避案件执行的目的,(4)“名义法定代表人”客观上是否有使用公司财产进行消费的现实可能性,(5)“名义法定代表人”是否仍然具备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等身份。
以上所有事项的举证责任都由主张免责的“名义法定代表人”承担。在笔者检索的高院判例中,绝大部分判例支持法院对“名义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仅查到一起支持免责的案例。
案件名称:李妙琴与广州金汇潮庭酒家有限公司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及案号:广东省高院,(2019)粤执复162号
裁判观点:申请人对本案债务的发生、未按约定还款等所起的作用并不明显;股东会议决议的李妙琴转让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具有逃避本案债务、规避本案执行的目的;
李妙琴虽仍为公司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对公司并无实际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其既无使用公司财产进行消费的现实可能性,对其限制消费也无法实现督促公司履行生效裁判的目的。
因此,裁定解除广州中院对李妙琴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对于未经工商登记但履行企业管理职责的“实质法定代表人”,现实中一般同时具备股东、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等身份。按照《限高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仍属于被限制消费的人员范围。
根据有关判例,法院在该问题上均采用实质审查原则,即综合判断股东、出资人、董事等是否对案件发生、债务履行产生实质影响。
如果执行法院认定“实质法定代表人”作为出资人或实际管理人,对诉讼发生及执行产生实质性影响,仍可能裁定其承担限制消费等责任。
4 .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的救济
(1)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执行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2)《限高规定》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根据《限高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在单位被采取消费禁令后,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财产实施的因私消费行为并不在限制范围内,其可向法院申请上述因私消费。
根据以上规定,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以个人财产实施因私消费时,负有证明“因生活或经营需要必须进行消费”或者“使用个人财产因私消费”的义务。
(3)《限高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
1、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根据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
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予以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就是强制执行有什么后果的回答。
公司被强制执行对其他股东没有影响。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的,不会涉及到公司的财产,而且如果公司被列入黑名单的,也不会影响到股东,因为股东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足的情况的,则会对股东产生影响,因为此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可以执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财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在公司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会对其他股东产生一定的影响:1、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可能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符合条件的相关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3、被限制出境;4、配合接受调查;5、罚款、拘留及刑事责任;6、配合执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
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解答如下;仲裁委的裁决书已经送达,如果你们不服仲裁裁决,觉得单位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相关款项,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既不起诉也不支付是肯定不对的,人民法院是完全可以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的手段很多,你们不愿意,法院也可以冻结公司财产,然后执行的。
网贷被起诉了,债务人首先应当积极应诉,可以与债权方协商分期偿还或者延期偿还,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钱还,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拘留的。 1、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情况。永久或长期无力偿还永久无力偿还是指已经完全不能负担起债务的偿还,完全没有还款的能力,只能通过债务人抵押或者没收现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
公司被强制执行的,一般不会对其他股东有影响。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公司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公司被强制执行对法人有什么影响 公司被强制执行对法人的影响如下: 1.需要协助调查、接受谈话及公司财产申报等; 2.面临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限制出境、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此处所指的法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提醒,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
你好,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人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或者证据,法院审查确定后,会裁定不予执行。
公司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劳动纠纷仲裁前置,最后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但是单位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
你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公司被强制执行会对法人代表产生什么影响公司被强制执行时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的影响如下: 1、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根据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
公司被执行,法定代表人有以下影响:1、需要协助调查、接受谈话及公司财产申报等;2、面临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限制出境、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1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根据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
1、公司被强制执行的后果: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具体的法律后果应以实际的情形以及法律规定为准。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
一、公司被强制执行对股东其他公司有影响吗不会的,如果被执行的是公司,那么只有公司以及公司法人会被列入黑名单,股东有很多只是投资,不参与运营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单位的股东是不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将大幅度缩小。
冻结的钱还在你微信中,再划到法院给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