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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劳动用工风险,你踩中了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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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劳动用工风险,你踩中了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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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劳动用工风险,你踩中了几条?其一,劳资关系是一对天然的矛盾,我们国家的法律又相对保护弱势劳方群体。并且,随着用工的年轻化和互联网的普及,员工的维权意识也是越来越强了。

其二,现在的员工维权成本很低,员工和公司有矛盾不一定要上法庭,而是可以找各区的法律援助中心,用极地成本雇佣律师。

其三,一般员工和公司要仲裁的时候,往往都是受到不平或委屈了,这种情况其实下,员工会找企业的各种劳动用工的瑕疵,然而被员工抓住一个点,很可能就对企业产生不良的影响。

其四,劳资仲裁的时候,往往需要企业证明自己“无罪”,这种证明需要花大量的精力去弄,所以企业的举证负担特别大。员工就像仲裁那边一提诉状,企业就忙的焦头烂额。

所以, 这种背景下,企业应该对自己的劳动用工法律有个更全面的认识,尽量减少劳动用工风险。

劳动用工常见风险点

入职时审查不规范,导致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不体检、不审查是否与原企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不认真审查身份等,导致使用未成年用工,发生伤亡的,均要进行赔偿。

如下案例:

何某,男,现年46岁,曾分别在某省某县煤矿上班,从事采煤工作。后因煤矿公司资源枯竭公司停产,何某便离开了该矿。2016年5月起,何某到另一县某煤矿公司上班,仍从事采煤工作。

工作一个月后不适,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何某为煤工尘肺壹期。后某县人社局定何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8年,经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柒级伤残。

同年,何某因柒级工伤待遇与现就职煤矿公司协商处理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现就职煤矿公司支付何某各项工伤待遇近20万元。

现就职煤矿公司认为:何某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较短,按照最基本的医学常识,不可能形成职业病,更不可能达到煤工尘肺壹期。

劳动仲裁委依法审理此案后,查明该煤矿公司未依法对何某进行上岗前的职业病体检和未给其参加工伤保险,依法裁决何某现就职煤矿公司支付何某各项工伤待遇近13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何某现就职煤矿公司在何某上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没有向仲裁庭提供何某所患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造成的证据,所以何某的工伤待遇应由现在的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该煤矿公司在招用员工时依法进行入职前员工的职业病检查和员工的工作简历审查工作,杜绝员工“带病”入职,把好入口关。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二不签订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赔偿!风险提示:

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做出了“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

虽然很多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们早就有所了解此项规定,但是他们不知道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或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也同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很多企业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都不愿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几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劳动合同“遗失”或非员工本人签名导致企业无法证明签定过劳动合同。这些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遗失”或者劳动合同签名非员工本人签订。

当员工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时,企业无法证明已经事实上签过了劳动合同,从而导致败诉的后果。

目前,劳动关系认定这是当前很多公司遇到的问题,觉得可以用五花八门的协议代替劳动合同。这种方法其实并不可取,很容易被外部认定为实施劳动合同关系,从而进行非常高额的赔偿。

还有的企业签订好劳动合同,把合同压在自己这边,以为不给员工,员工就没办法来维权了。其实这是极其错误的做法,公司会面临非常高额的罚款可能。

企业劳动用工风险三

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放弃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

政策参考: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那么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有哪些的?一般这些原因有:

(1)员工在原单位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

(2)员工属于失地农民,当地政府为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了养老保险,员工本人就自愿放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

(3)员工在老家异地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因全国各地未全部统筹等因素不愿意今后再转移,主动放弃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

小宝提醒:社保入税之后, 还想着少交、漏交的,我就不解释了,坐等罚款。另外,公司和员工谈好,不给你交社保,但多给你些工资的事。

以后员工说要公司补,公司逃都逃不掉。

人社部日前制定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29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下面这6种情形拟列入社保“黑名单”——

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用工造成了企业用工管理上的困难,让很多企业主一筹莫展。为了帮助企业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建设,持续有效规范劳动关系,构建企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劳动关系,2018年11月11日,江苏靖江邦瑞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靖江区企业家们举办了一场主题为《政策、理念、风险----企业用工管理常见风险识别与管控》的讲座!切实有效地帮助企业了解并防控可能存在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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