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
因农村宅基地土地性质及审批要求的特殊性,现实生活中便产生了诸如借名申请宅基地建房、借用、买卖宅基地等形式来建房的现象,那么在他人名下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到底归谁就成了现实问题,而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屡见不鲜,现就一个案例来做一下简要分析:
案例:陈宏军与吴岳龙、吴舟所有权确认纠纷--(2015)舟定岑民初字第16号
(1)当事人:原告(反诉被告)陈宏军。
被告(反诉原告)吴岳龙。
被告(反诉原告)吴舟。
(2)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上述位于定海区双桥街道东方周家60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俩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及土地更名手续。
反诉要求:原告返还位于东方周家60号的宅基地,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变更请求为要求原告审批宅基地用于被告建房、如原告不能获批宅基地的则要求原告支付在原告占有被告宅基地期间被告租房居住支出的租赁费。
(3)查明事实:原告陈宏军母亲吴建设与被告吴岳龙系姐弟关系,被告吴岳龙与被告吴舟系父子关系。2003年,因原告已到结婚年龄但未能获批宅基地,吴建设与被告吴岳龙商议,以吴岳龙名义审批宅基地,用于原告建造婚房。
后吴建设以被告吴岳龙名义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私人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现有在册人口”一栏记载为吴岳龙、吴舟),获批邻村东方村周家一处宅基地,并于2004年在该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现门牌号码为“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桥头施社区东方周家60号”),该房屋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
2014年11月4日,俩被告与原告及原告妻子毛赛红签订“农村宅基地调剂协议”,后因原告未能满足被告提出的补偿要求,协议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私人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予以证实。
(4)争议焦点:在他人名下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还是归房屋建设人所有。
(5)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在行使收益或处分权利的时候,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条文的理解,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具备包括以下几点的条件:
一、受让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二、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明确“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原告陈宏军在被告吴岳龙获批宅基地上建房,实质是被告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因不符合上述条件,本院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房屋所有权不能脱离宅基地单独设立,故原告要求确认位于定海区双桥街道东方周家60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以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自愿将其审批获得的宅基地交由原告建房,在地上建筑物尚存的情况下,原告返还宅基地使用权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原告在2003年有关于由原告审批宅基地给被告建房或因被告无房居住给予被告补偿的约定,且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凭申请人主观意愿获得,对被告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陈宏军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吴岳龙、吴舟的反诉请求。
(6)律师观点:
首先,宅基地是否能够单独转让?
我认为单独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应属于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相关著述,我们可推测最高院的观点: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申请建房者基于村民身份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集体,非法转让宅基地是对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的侵害。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另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现行有效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浙土[1990]第15号《关于要求对浙土复[1990]8号审阅认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你局浙土复[1990]8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相符。
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那么如果转让行为无效,所建的住宅物权归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土地上建造建筑物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所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就发生了动产(建筑材料)与不动产(土地)的附合,根据民法原理,附合物归属应依照"附合后的新财产归不动产人,原动产人可取的与其动产相当的补偿"之原则,故此,由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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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文献:
相关法规
1.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4.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6.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
7. 唐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8.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典型案例
1. 孙月兰与房修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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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宏军与吴岳龙、吴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姚金城与姚金国、姚学满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 屈甲与屈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9. 蓝君华与蓝成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周世清与王听喜、王庭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观点
1. 农村房屋买卖,区分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依法保护
2.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宅基地制度的严格管理与完善
以及以下其他网络文章观点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张雅新律师 电话(微信)13673253372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归谁房屋归属应以土地使用证上显示的使用者为准。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在我国,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所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回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
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筑用房的材料(动产)与他人的宅基地 (不动产)发生附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从民法角度讲,这个问题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据此确定新的所有权归属。依据民法的添附理论,不论何种情形的添附,都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
法律分析:发现违章搭建房屋可以拨打12319投,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涵盖公交、供水、燃气、供热、违章建筑等各个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土地被占用修路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四条 土
对于房子的归属,一般人都以房产证上写的名字来确定,但现实中存在很多夫妻是一方出资买房但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房子归属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通常来说,能出相关证据证明是己方出资的话是有可能拿回房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
在他人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房屋所有权应该属于谁无论当事人对在他人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所有权有无约定,该房屋都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集体成员内部的转让除外)。一、从我国目前的土地政策以及基本的法律原则体现出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法在现行法律状态下实现随意处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包括允许他人出资在其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后与出资人实现共用甚至分割房屋的情形。在“一户一宅”以及“房地不分离”的基
律师观点分析
在原有规划红线内翻建房屋的,建筑管理所一般都会批准,如果未获批准,可以要求建管所答复原因。再针对答复原因,分析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是不需要向国家支付费用的。早在1993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条第1项,就已经规定取消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至此,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建房只需要交纳5元《乡镇规划用地许可证》的工本费。当然,如果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当依法交缴耕地占用补偿税,除此之外,不需要交缴其他费用。与此相对应的,各地也出台了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在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上按照规划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如果超出宅基地范围或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未经批准的,就属于违建。【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一、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能否强拆村民在自家宅基地兴建房屋的,如果房屋是合法兴建的,不能强制拆除。如果违法兴建,需要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法律意见】这要首先分清基本农田与一般基本农田的性质。一般基本农田实际上就是一般农田,是指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占用情况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包括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没有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没有取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房产证的,一般是属于违法的建筑,但如果是历史原因造成无法报建的,要视具体情况才能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是房屋没有房产证的,并不一定是违法建筑,例如村民合法取是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就可能没有房产证,但这类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在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上按照规划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如果超出宅基地范围或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未经批准的,就属于违建。【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建房必须经过审批,否则属于违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
法律分析经批准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的不属于违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本村已建房屋的不可以再次建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1、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是否属于违建要看是否经过乡镇政府审核,办理了相应手续的是合法的。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未经批准的,即为违法建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
宅基地建房必须经过审批,否则属于违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
一、子女在老人宅基地上建房后如何继承1、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归村民所有的,村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屋,但不能继承宅基地。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
法律分析:申请人带上相应资料到当地供电分公司所在各个营业所营业大厅办理申请用电报装手续,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即可。申请安装电表用电需要的资料:(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无房屋产权证,可由住地村委会出具房屋产权所属人证明信,写明房屋产权所属人、详细地址、电力用途,证明信上加盖村委会公章。(3)若是租赁他人房屋申请用电,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授权委托书。法律依据:《电力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