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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要交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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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要交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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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村民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是不需要向国家支付费用的。早在1993年7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条第1项,就已经规定取消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至此,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建房只需要交纳5元《乡镇规划用地许可证》的工本费。当然,如果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当依法交缴耕地占用补偿税,除此之外,不需要交缴其他费用。

与此相对应的,各地也出台了各种政策与规定规范和制裁申请宅基地的乱收费行为。比如,《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符合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建住宅,每户应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户、特制证书20元/户),并按《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耕地占用税的征、免手续;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住宅村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文件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取消37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3、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国家土地管理局);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公安部);

5、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全国妇女联合会);

6、农民看电影集资(广播电影电视部);

7、农村改水集资(卫生部);

8、农村改厕集资(卫生部);

9、农村鼠防集资(卫生部);

10、血吸虫病防治集资(卫生部);

11、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卫生部);

12、农村办电集资(水利部);

13、基本农田建设集资(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14、农村教育集资,除校舍确属危房改造,经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定项限额,方可执行,其他一律暂停或取消(国家教育委员会);

15、农村水电建设基金(水利部);

16、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水利部);

17、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部);

18、乡镇船舶管理费(交通部);

19、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电力工业部);

20、农机管理费(农业部);

21、渔船渔港管理费(农业部);

22、林政管理费(林业部);

23、林区管理建设费(林业部);

24、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地质矿产部);

25、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

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8、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29、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30、森林资源更新费(林业部);

31、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林业部);

32、乡村医生补助(卫生部);

33、农业广播学校学员误工补贴(农业部);

34、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邮电部);

35、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广播电影电视部);

36、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的部分(文化部);

3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涉及以上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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