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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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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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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

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

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

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 法释〔2000〕15号)

第1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

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

污罪共犯论处。

第2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3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

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

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

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

复》(2001年5月23日 法释〔2001〕17号)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

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

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

月14日 法释〔2003〕8号)

第14条第1款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

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

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

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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