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对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情形的认定,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无资质的主体借用有资质的主体进行投标”,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再字第14号案,该案中实际施工人多次借用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借用资质者本身具备投标资格的,其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仍然违反法律规定,其并不能以自身具有投标资格,无需借用他人名义为由主张中标有效。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75号案中便持此观点,其认为“H公司在再审中称Y公司也具备投标人资格,无需借用其名义进行投标。
是否具备投标人资格与是否能成为中标人是两个问题,在均具有投标人资格的投标人之间,也存在实力、资信等方面的差异,H公司该辩称理据不足。”
对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情形的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包括:(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广东省高院在(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中认为:环境装备公司在投标过程中隐瞒了郭某是X公司职员的身份,授权郭某以销售经理的身份代表Y公司进行有关投标的一切事宜,中标后又立即出具《委托书》将其中标项目委托X公司履行,且未将委托情况向招标公司说明,该名为委托的行为明显违背招标公司确定Y公司为中标人的招标目的。
Y公司再审称X公司也具备投标人资格,无需借用其名义进行投标。是否具备投标人资格与是否能成为中标人是两个问题,在均具有投标人资格的投标人之间,也存在实力、资信等方面的差异。
综上,Y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行为与中标后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Y公司与招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备采购合同》无效。
他人邀自己以他人名义入股,有何风险? 问:朋友入股300万,资金不够,邀我入50万,如何写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何风险?(只能以她的名义入股) 张先生答:您的风险很大,可能形成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借款,另一种是隐名股东。如果您想形成借款关系,就与她写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日期、抵押物等。如果您想形成隐名股东投资关系,需要其他股东签字认可,以股东身份与她形成委托持股
你好!首先建议你不要屈服于公司辞职,否则你就等于放弃了你本应享受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你不离职,如果公司强行解除,你可以获得双倍补偿金的赔偿。如果你同意离职,计算补偿金的年限应当从你入职这家公司时,即两个公司的年限相加,开始计算;社会保险应当补缴,但是你要注意,在北京市在这方面的裁决是不同的,有的仲裁庭适用于时效期的规定,有的可以裁决全部
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若符合法定条件,则代理行为有效
要看你的职位,如果你是采购,向供应商借钱,显然是不合适的
您好,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需要看对方的贸易是否为合法行为。
可以以公司名义贷款买车,其具体程序如下: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2、签订合同,银行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双方签订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并根据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3、发放贷款,银行批准发放的贷款,办理所有手续后,银行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的转账方式转入汽车经销商账户;4、按期还款,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贷款本息;5、贷款结算。《中
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
一、小额度的,直接提取。按照《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的要求,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额存款(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含未结利息)的,不再要求进行公证,符合条件的,直接可以提取。二、但是,如果提取金额超过上述小额存款金额的,按照《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
张某系某公司的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魏某借款30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并出具借条,借条上有张某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借款当天,魏某按张某要求将该笔借款汇入张某个人账户。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之后,经魏某多次催要,张某和某公司都拒绝偿还。于是魏某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在庭审中,张某辩称借款是以公司名义借的,虽然自己在借条上签字,但属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周X系郑州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于2014年7月份与委托人于X签订《借款协议》,出借人民币XXX元,借期15天,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并约定由郭X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笔借款到期后,各方均未归还,并对借款合同进行续展,此后又多次借款并对前期借款进行续展,委托人因多次催要无果致诉。二、诉讼策略本案中,周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作为借款人多次向委托人于X借款,但借款合同
冒用他人微信头像名字以他人名义败坏别人构成犯法
根据国家七部委12号令,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属于重大偏差,是要做为废标处理的
法律分析婚前以女方名义买房,男方付钱的,该房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买房的行为可以视为是对女方的赠与。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产有出资的行为,则男方也可以对该房产主张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
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1、因双方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
分情况判断,如果保安员是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如果保安员不是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属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保安从业单位不承担责任。风险提示:针对保安企业风险转嫁提出如下建议:(一)保安企业、雇用单位应加强对从业者风险教育;(二)通过购买保险对保安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由保
一、以他人名义买房有效吗1、有效,但是以他人名义买房存在法律风险。2、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
可到劳动局的监察大队举报。
如果是借贷行为则属于借贷合同关系,如果具有诈骗情节则属于诈骗。在情人关系中的借贷行为,往往可能存在诈骗的因素,但认定时会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公安机关受理并介入调查也属于正常程序。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诈骗行为涉案
案例来源案号:(2020)皖01行终591号案情简介1980年4月,李四入职矿业公司工作。1989年2月,李四将工籍转让给张三,张三以李四名义在矿业公司上班至退休。期间,张三用李四之名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并用李四之名办理了社会保险。2010年10月,矿业公司为张三以李四之名办理了退休手续,张三以李四之名领取养老金至2015年7月。2015年,李四向派出所报案称其户口被人顶替,要求查处。2015年6月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处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几点:2、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