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赠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受赠人的义务只在赠与合同中发生。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的主体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公民、法人都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但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成为赠与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赠与,无民事能力的公民不能成为赠与人,但可以成为受赠人。一般对法人做赠与人没有限制,但国有法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赠与,必须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国有资产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才能依法生效。
受赠人履行的义务须为合法的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这是根据赠与人赠与的目的是否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划分的,如果赠与人对受赠人在道德上有扶助的义务,如养子女因生父母生活比较困难而约定赠与一定财物的合同,即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并不以履行道德义务为目的的赠与合同。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效力较强,即使非书面的非现实赠与,赠与人也不得任意撤销应负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非书面的非现实赠与,若是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人于标的物交付前或登记之前,可以任意撤销。
在特殊形式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
1、附义务赠与。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和受赠人约定,受赠人要负担一定义务才能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其特点是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属赠与合同的一部分,是附加于赠与的,不具独立性;所附的义务具有合法性,若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无效。
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不予履行,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
附义务赠与合同所负义务必须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但受赠人履行义务仅限于赠与物之价值限度内。当赠与所附的义务超过赠与物的价值时,受赠人对超过的部分无履行的责任。
2、混合赠与合同。混合赠与合同是指含有有偿行为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价给付义务的赠与合同。 一般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没有给付的义务,附义务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也只是负担一定的义务。
而混合赠与合同受赠人要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由于混合赠与中的受赠人须向赠与人一方作出一定给付,其受赠人给付的部分具有有偿性。
一般认为,混合赠与原则上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就在于受赠人一方须作出一定的不对等给付。然而,若当事人之间就双方的给付不对等部分并无赠与的意思,就不是混合赠与。
所以,混合赠与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赠与人无偿地将一定财产价值转移给受赠人。
3、捐赠。捐赠,又称捐助,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无偿地将其财产给予他人的行为。捐赠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捐赠,赠与人为某单位的利益无偿地将其财产捐赠给一定单位并不附加任何条件,如向某学校捐款。
有附加特定条件的捐赠,即捐赠人在将其财产捐赠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如捐赠人向某学校捐赠财产要求学校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奖学金。
还有为特定目的的募捐,这是指由一定单位或数人作为发起人进行的募集捐助活动,如募集救灾物资等,这种捐赠的捐赠人并不直接将财产捐给受益人,而是给予募集人,由募集人间接转赠受益人。
4、死因赠与。死因赠与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于赠与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必须是赠与人死亡时生存着的人,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时也已经死亡,死因赠与合同就永远不能发生效力。
死因赠与是在赠与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因此,赠与人死亡后,若出现可由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情形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
赠送财礼的行为是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基于对双方当事人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为的赠与。发生赠与的原因是由于婚约的存在,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财礼的原因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礼的法律上的原因。
由于婚约解除后,财礼继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根据消失,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所以,受赠人应当将财礼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物,即构成不当得利。
按照法律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受赠的财产,受赠人负有返还自己基于婚约而获得的不当得利的义务。
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即使是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的负担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的对价,不是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付任何代价。
赠与的结果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它是一种单务无偿的、诺成的又是实践的合同。
总之,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义务我们要在法律工作实践中分析清楚,注意辨别,正确运用好法律,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赠与合同双方的权益!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下列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行为。
但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必须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仅有将要赠送某项财物的预约,不能认为赠与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即为实践行为。
3、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所约定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无效,其自始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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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
取保候审的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须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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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受赠人的权利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是经由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以及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侵占、挪用和损毁。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出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能够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该用以捐赠目的。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以及部门能够将受赠财产移交公益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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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经营者应当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1、教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
表示有明确表示和以其作出的行为推断表示两种。所谓明确表示是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明确告知其法定继承人,其依据遗赠书继承遗产;推断表示是指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但是根据被遗赠人作出的行为比如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处分、收益遗产,这也表明了被遗赠人实际上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自己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所以根据情况孙子算接受遗赠。但是要办理过户需要孙子提供有效遗嘱去公证处公证后才能过户。作为孙
近亲属之间、遗赠抚养关系的赠与,需公证,后再出售的,无须缴纳个税;以外的都需缴纳个税。
受赠人去世了,赠与依然有效,赠与人在去世前会选择通过自己的方式将要遗留下来的遗产做合理分配,个人分配自己遗产的方式有多种,可以立遗嘱,赠与,遗赠等,赠与和遗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这两个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因此生效条件也不同。 一、受赠人去世了,赠与还有效吗 受赠与人过世后赠与合同有效,不会因为对方死亡就让赠与合同失效的,要看履行条件和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赚与的财产应是赠与人合法财产,不能有其他共有人,否则是无效的。
因修建高铁要拆迁被征收人应当做好的准备工作如下:1、摸清拆迁项目状况。这是必要的前期准备,来把握被征收拆迁的土地和房屋的总价值。2、保留好房产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原件。3、配合正当程序的调查工作,正确认识拆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一、房屋赠予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是没有转移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屋赠与的注意事项: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
依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