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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连续工龄更正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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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连续工龄更正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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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规定:

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固有职工的连续工龄审核到1992年12月底以前。其计算方式从职工参加工作开始,按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工龄。

例如,某职工1970年1月参加工作到1971年7月工作时间满1年6个月,该职工的连续工龄为1年6个月。

驻津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

审核的范围和对象是1998年8月31日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前在册并已参加了原行业保险统筹的职工。驻津单位参保职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经审核的连续工龄和在行业养老保险统筹期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在天津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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