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甲因与被告王乙共有纠纷一案,原告王甲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于2014年11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是雨,被告王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欣、孙如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其母孙冬莲于2012年7月去世,其父王纪官于2014年3月去世。要求依法分割王纪官的死亡抚恤金43986.8元和丧葬费5256元。
被告王乙辩称,抚恤金的分割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原告出嫁多年未和父母共同生活,不应取得。且原告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被告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其父的丧事均由被告操办,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原、被告母亲孙冬莲于2012年7月22日去世,原、被告父亲王纪官于2014年3月7日去世。
王纪官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王纪官生前系开封化肥厂职工,去世后单位发放抚恤金43986.8元,丧葬费5256元,该款已发放至王纪官工资卡,由被告控制。
被告已从中支取18797.36元。王纪官生前和被告共同居住,原告亦常去探望。在办理王纪官的丧事时,原、被告均有支出费用。
另查明,被告王乙患有肺癌。
本院认为,抚恤金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发放给死者家属的费用,由于对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原、被告作为死者的直系亲属且均尽到的赡养义务,故均享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
因被告生前和王纪官共同居住,且身体患有疾病,在分割抚恤金时可适当多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纪官名下抚恤金43986.8元,丧葬费5256元由王甲领取20000元,王乙领取29242.8元(已领取18797.36元)。
王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王甲支付抚恤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王甲负担400元,王乙负担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意见】原告提交诉状以后,法院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如果立案,法院五天内会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
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理由通知书。必要时委托律师协助办理。
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而法律上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这个说法。
1、退休教师为事业编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丧葬费每个省份的标准可能不同。 【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1、退休教师为事业编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丧葬费每个省份的标准可能不同。
1、当事人去世后,家属(继承人)应及时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丧葬费申请表等资料(一般是将资料提交给当事人原单位,由其代为办理);2、社保审核后按照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条件者由社保机构依据当地规定核算具体抚恤金、丧葬费金额;3、社保机构审批完成后,将相关金额转付当事人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额后通知继承人领取即可。
基本案情: 委托人与公司于2016年8月6日签订《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为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具体的服务项目包括到户送货、提货、搬运、少量安装等,运输结算价格明细表对具体的区域、运输费、补贴等进行了详细约定,运输费的支付方式为隔月月初对账后7个工作日内打款。现经对账,公司拖欠2016年11月、12月;2017年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共计十个月总金额23万余元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如果在父母生前已经将房产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的话,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被转移到这个指定的子女下面,而其他的子女是没有权利享有的。1、老人在世的时候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的处理是基本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扰。2、遗产是没有共同享有的说法的。如果子女父母都在世的情况下,房屋首次在老人名下登记,但是房产过户的行为在老夫妻其中一人已经过世之后的话,是可以起诉认定房产为父母的共有财产,那么其
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起诉,业主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但是,业主要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的证据等
您好,请问当地的民政部门确定
民法典规定父母健在子女不能处分房屋,父母与子女另有约定的除外。父母健在房屋属于父母所有,子女不能以遗产分割的方式处分房屋,继承必须在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子女是不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的。因为继承的发生必须要有一个死亡事实的发生,父母健在,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
一、父母去世子女单位有丧葬费吗 1、父母去世,子女单位有丧葬费补助。遗属领取丧葬费需要带死者的遗体火化证明,遗属和死者关系的证明或证件,一般为户口薄或结婚证,交给死者原单位人事部门,原单位会为遗属到当地人事局工资管理部门或社保局填表盖章送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
应这样分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丧葬费应给予实际支付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
如果父母双亡,没有留下遗嘱,就要按法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中,所有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继承时,可以平均分割父母的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割,按贡献和赡养父母的时间来分割遗产。 对于房产,可以由一个人实际继承。 聘请房屋鉴定部门,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继承人数分成数份,由实际继承人按评估的价格,给其它几位继承人钱款。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起诉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您好!父母的遗产,如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如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法规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
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就应该按照法律进行遗产分割,单从房产来说,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拥有同等权利的继承权,由以上关系中的所有成员平均分配死亡人的房产,如有任何一人不想继承房产,可去公证处做一份放弃继承公证,持此公证,其他有继承权力的人一起到房产局将上述房产过户到继承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