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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姐弟诉讼至法院要求分配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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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姐弟诉讼至法院要求分配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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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甲因与被告王乙共有纠纷一案,原告王甲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于2014年11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是雨,被告王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欣、孙如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其母孙冬莲于2012年7月去世,其父王纪官于2014年3月去世。要求依法分割王纪官的死亡抚恤金43986.8元和丧葬费5256元。

被告王乙辩称,抚恤金的分割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原告出嫁多年未和父母共同生活,不应取得。且原告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被告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其父的丧事均由被告操办,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原、被告母亲孙冬莲于2012年7月22日去世,原、被告父亲王纪官于2014年3月7日去世。

王纪官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王纪官生前系开封化肥厂职工,去世后单位发放抚恤金43986.8元,丧葬费5256元,该款已发放至王纪官工资卡,由被告控制。

被告已从中支取18797.36元。王纪官生前和被告共同居住,原告亦常去探望。在办理王纪官的丧事时,原、被告均有支出费用。

另查明,被告王乙患有肺癌。

本院认为,抚恤金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发放给死者家属的费用,由于对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原、被告作为死者的直系亲属且均尽到的赡养义务,故均享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

因被告生前和王纪官共同居住,且身体患有疾病,在分割抚恤金时可适当多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纪官名下抚恤金43986.8元,丧葬费5256元由王甲领取20000元,王乙领取29242.8元(已领取18797.36元)。

王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王甲支付抚恤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王甲负担400元,王乙负担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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