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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万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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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万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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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当事人虽未违反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则,但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确有过错的,交警往往会以其违反《道交法》第22条第1款来确定相应事故责任。

问126:我车与另一车发生事故,交警说我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要承担事故责任,但是我翻看了法条,这个法条里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为,我觉得很冤,请问交警这样认定事故责任有问题吗?

答:交警队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不一定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因为人们的具体行为无法在法条中列举穷尽,但是通常会有法律原则的规定,《道交法》第22条第1款就是驾驶人在操作上的原则性规范条款。

【交通事故咨询】提醒:

法律规范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则,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比如在路口通行中有直行让转弯的规定;另一种是法律原则,规定得比较笼统、模糊,比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与联系请有兴趣的朋友自行搜索学习了解。

《道交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原则,因为它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只是原则性地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达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要求,只能根据法律规范结合具体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分析判断,所以该条文往往被业内称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万能条款”。

这个法律条文中还提到了“操作规范”的概念,然而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并无专门成文的操作规范。

十多年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经有个项目组专门起草过《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操作规范》(后台回复“操作规范”可以提取全文),不过后来该文件并没有正式发文公布。

根据成文法律规范应当正式公布的规定,交警队当然不能以这个未曾公布的文件规范作为当事人违反规则的依据,更不能以当事人违反该文件的规则进行行政处罚。

但是这个《操作规范》在交警队内部分析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及事故的成因方面,具有比较重要的参考意义。

另外,驾驶人安全操作规范除了法律法规已明文规定的行为规则以外,每辆机动车的《使用说明书》,日常安全文明操作习惯等等也属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操作规范要求。

我们知道,交警队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事故责任。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仅包括明显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也包括虽然不违反具体的交通规则,但其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具有一定的过错性的行为。

因此,当事人虽然未违反具体法律规则,但是如果其行为有不符合“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要求的(比如转向操作不当),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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