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预留质量保证金的目的
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也就是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当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承包人不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
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结算额的3%
2011年1月2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
但该办法于2017年7月1日已经被废止。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替代方式
除了从结算工程款中扣留不超过3%的金额以外,承包人还可以采用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正确姿势
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届满后,发包人一般不会主动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与工程保修期不一样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是指质量缺陷期,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值得注意的是, 质量保证金返还以后,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规定从什么时候执行 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从2
1、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2、工程施专工、货物采购类:投标属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3、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10万人民币。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发布日期】 2017.06.20 【实施日期】 2017.07.01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1、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2、工程施专工、货物采购类:投标属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3、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10万人民币。
1、符合条件的能执行。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通常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内容,而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可能直接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比如说,如果需要人民强制执行,当事人必须先提起诉讼,最后根据审判结果,凭相应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留保证金。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是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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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修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多少《民法典》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支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预留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5%左右,社会资金投资项目,参照执行。一般由合同双方约定,此规定非强制性。保证金的预留期限一般为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具体也可以由双方商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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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住院伙食补助费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4-02 颁布日期:1997-04-02 文号:建监[1997]6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2、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保修书中应该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综合技术资源(1)建筑单位独立法人或依法授权,能承担法律责任,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2)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经国务院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批准;(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业务,并具有10年以上检验或工程管理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检验管理的经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0人,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体人员的70%,其中: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根据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印花税率按收取费用0.5‰贴花,纳税人为立合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