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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到底该预留多少?不超过结算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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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到底该预留多少?不超过结算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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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预留质量保证金的目的

      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也就是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当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承包人不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

          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结算额的3%

   2011年1月2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

但该办法于2017年7月1日已经被废止。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替代方式

    除了从结算工程款中扣留不超过3%的金额以外,承包人还可以采用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正确姿势

    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届满后,发包人一般不会主动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与工程保修期不一样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是指质量缺陷期,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值得注意的是, 质量保证金返还以后,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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