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第一次遭查处后,负责为**公司提供工业盐水的三水联合盐矿公司害怕受到牵连,采纳了当时**公司一名股东的意见,用时任联合盐矿公司前老总唐*山的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
不过,正是用个人账户这一漏洞,让唐*山成功套取到账户内资金。
案件昨日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据佛山市检察院追诉,唐*山截留、侵占了其中1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件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唐*山被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去年11月20日第一次公开审理后,侦查机关发现唐*山涉嫌贪污,于是进行侦查并掌握了相关证据,唐*山后来也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昨天,佛山市检察院对唐*山追加贪污罪的指控,案件因此重新开庭审理。而这起被指控的贪污罪,还与**公司有关。
唐*山此前供述中称,2002年前后,**公司曾被工商部门查处。**公司的一名股东就建议盐矿公司设一个私人账户,用于收取货款。
此后,唐*山就应**公司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在高明开设了一个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他们此后也不再给**公司发票。
2005年前后,三水联合盐矿改制,唐*山便不再需要用自己的账户为公司收取货款。2006年7月,他将自己放在公司的私人账户拿了回来,不久发现里面还有12.8万多元。
“我当时就怀疑是**公司支出的货款,就想着先试试将这笔款项转入自己另外的账户中,看看**公司和联合盐矿会不会追这笔款项,但是过了一年都没有人追。”
据了解,在一年之后,唐*山就将12.8万拿了出来,用于自己的基金投资。
检察官认为,唐*山作为联合盐矿的管理者,侵吞国有投资公司的公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被告辩称并非贪污应为挪用公款
法庭上,唐*山及其辩护律师均表示唐*山的确拿了公司的公款,但认为应该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非贪污罪。此外,唐*山的律师表示,唐*山有自首的情节。
检察官回应说,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要看唐*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首先,唐*山采取截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有主观上的故意;其次,他供称自己当时年收入有20多万元,但是他有能力归还却不归还款项,因此应认定为贪污而非挪用公款。”
检察官同时还认为唐*山没有自首情节。唐*山在羁押期间根本没有供认自己有贪污情节,直到后来侦查人员将银行账户资料摆在他面前时,他看到证据确实才如实交代了其贪污的事实。
1、公司财务账户使用私人账户是不合法的;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 工资、奖金收入。 (二)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 个人贷款转存。 (六)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 继承、
不走公户走私人账户是违法的。如查证属实,涉嫌构成逃税罪。根据是《税收相关法律》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够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多次实施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如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已收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公司货款打入个人账户是违反《会计法》及财务会计准则的行为,还有逃税的嫌疑,是违法行为。2、如员工个人未经单位同意,将收取的货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的,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挪用资金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法院冻结个人账户不是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难度较大。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股东起诉被告股东侵犯其财产权,因其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项。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股东有收款也有付款,不能证明侵权。且就算是侵权,也是侵犯公司的财产权,股东个人无权起诉,最终驳回原告股东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被告、被告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存在侵权行为,应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分析如下:赖原告要求
不一定会回来,具体看案情情况,可来电咨询!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司转到个人账户的资金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可以说90%的企业投资人都不知道,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下面通过小案例来分析将企业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本文最后附一份刑事判决书,看看老板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被判刑的真实案例! 案例 甲公司的股东乙将公司的营业收入1000万元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没有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公司的账户。甲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仍然将1000万元的收入正常入账,且及时
一、税法上的责任按照常理,股东乙如果不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此处分析不考虑股东乙对于现金的要求及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没有必要将本来归属于甲公司的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不经过公司的基本账户,直接转入到个人账上,这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一)1000万元的货款需要交纳170万的增值税,如果企业正常登记入账,对于增值税的交纳上不存在风险。(二)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方面,1000万元也是要交纳的。抛开成本要
不需要。不管钱走的法人私账还是走的公司账户,不会直接让股东对外承担责任,首先由公司承担。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
冻结账户根据情况,只要原告提出申请,法院立案后就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
账户被冻结,在案件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即可把钱划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具体什么情况呢?知道对方情况吗
1、公司货款打入个人账户是违反《会计法》及财务会计准则的行为,还有逃税的嫌疑,是违法行为。2、如员工个人未经单位同意,将收取的货款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的,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挪用资金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
股东用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应否认定“人格混同”?(姚程律师)公司常法服务 天津姚程律师 2022-09-23 18:11 发表于天津以案说“典”司法实践中,由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用个人账户代收公司货款的行为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是否认定“人格混同”,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那么,此类案件应当如何把握“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呢?本期以案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
你好议到当地劳动局求助,包括申请仲裁维权等可以查看简介电联或专问咨询。
是公司被起诉,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起诉?仅是公司被起诉,一般不会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财产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