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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限定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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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限定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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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持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到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持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议返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其中的“农民集体持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到二十年的”,是指某农民集体(如甲村委会、甲村小组)持续使用(是指从未间断过的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如乙村委会、乙村小组)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该土地视为因持续使用了二十年的农民集体(如甲村委会、甲村小组)所有,不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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