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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误工时间时,定残日应当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效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作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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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误工时间时,定残日应当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效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作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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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误工时间时,定残日应当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效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作出之日。

我认为:对受害人的赔偿应当进行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后的伤残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残或死亡的,误工时间应当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或按照实际误工损失时间计算。

据此,这里所指的定残日应是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

前述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能证明是持续误工。要是不能证明是存在持续误工的,建议最好是还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既可以使误工期限经法定标准具体明确,也可以避免致害方与受害方避免就误工期限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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