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2日黄X签订《欠条》,该《欠条》载明“欠李X2013年某地产项目售楼部装修项目管理费总计45000元(3个月*15000),已支付10000元整,尚欠35000元。
2015年至2017年间,黄X多次向李X还款共计8500元。李X于2019年3月30日、4月2日、4月21日短信多次要求黄X支付欠款,但黄X均未还款。
2019年9月李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X还欠款和支付欠款利息,利息从项目完结之日2013年5月3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项目完结之日2013年5月30日起计算,一审法院判决黄X还欠款,利息从2019年4月1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黄X上诉主张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因为欠条没有还款时间,李X上诉主张利息从2013年5月30日项目完结之日起,按二倍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审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
2、律师点评
通过本案例可见,在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的情形下,经对方催要,债务人有义务偿还全部欠款,利息从证据能够证明的催要时间之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因此,建议催要债务时要注意保留催要的证据如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短信、还款保证书等等,最好在欠条中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和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1、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法律诉讼期限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的,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即20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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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息后本。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风险提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须谨慎实践中不乏认为自己仅是见证人却在保证人一栏中签字的当事人。事实上,一旦签字,便推定合同双方对协议约定事项达成一致合意,即使诉讼中签字人辩称自己对签字的法律后果认识有误,也很难举证证
先息后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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