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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缴销登记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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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缴销登记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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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销登记

用票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的,应在2天内到当地新闻媒介公开作废声明,并领取、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发票遗失的证明材料;

2、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作废声明;

3、《发票领购簿》;

4、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审查办理

发票管理部门对用票人提交的以上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交用票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用票人的申请资料,审查无误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调查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限期改正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用票人给予相应处罚。

三、缴销处理

发票管理部门在《发票挂失声明决定表》上做出决定意见后,即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及《发票领购簿》上签章并登记缴销记录,并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缴销发票的信息。

用票人凭《发票业务受理回执》领取《发票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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