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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详解:如何计算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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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详解:如何计算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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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属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该储户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将其转存,该存款转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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