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问题描述

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1个回答

现实中,许多人有这样的困惑——债务人(被告、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呢?

债权人疑惑,导致无法按法律规定及时提出执行申请,导致自身合法权利无法维护。债务人疑惑,因而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我国以人为本不可能执行唯一住房,导致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甘当老赖。

那么,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是否可以被执行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如果能够强制执行,那么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从字面理解,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肯定是生活必需的住房,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据此,一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但联系现实,我国公民购买房屋多以房屋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把房屋抵押给银行向银行借款,银行放款给开放商,开发商向买方交付房屋,而且购房人大部分为唯一套住房,那么,是不是如果借款人不还房贷,银行也拿借款人没有办法呢?

显然不是,否则银行根本无法开展业务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所以,债权人应当通盘考虑,可以预先设定抵押,一旦设定抵押,被执行人即使为唯一住房,那么人民法院肯定也能够强制执行。

如果没有预先设定抵押,债权人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答案是——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2015年5月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即使没有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只要申请人同意扣除租金等能够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利的,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

现实中,如果被执行人为唯一住房,申请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租房,或者提交同意扣除租金的说明即可。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