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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抢劫四起 被判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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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抢劫四起 被判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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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法院网讯 2009年10月31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两个月内四次以打摩的去外地名义然后在途中对摩的司机实施抢劫的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曾照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曾照龙窜至赣州市八一四大道汽车站旁的路口,租摩的司机刘*的摩托车,将刘*骗至赣县王母渡镇砂园线公路旁边一条通往新兴圩的泥土马路前400米处,即持刀对刘*实施抢劫,抢得现金90元、一辆爱立新牌125型摩托车和一部三*CC03型手机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349元,手机价值142元。  2009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曾照龙窜至赣州市信丰县水东红绿灯十字路口,租摩的司机刘爱民的摩托车,将刘爱民骗至赣县韩坊乡砂园线公路45公里桩旁一条通往梅街村实竹山组的泥土马路10米处,即对刘爱民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50元和一部波导手机后逃离现场。

  2009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曾照龙窜至赣州市八一四大道江林大酒店旁边的榕树下,租摩的司机刘*平的摩托车,将刘*平骗至赣县王母渡镇砂园线公路旁边一条通往新兴圩的泥土马路前600米处,即对刘*平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0元和一部诺*亚3110C型手机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34元。  2009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曾照龙窜至赣州市第三中学斜对面公交站台,租摩的司机邱赣平的摩托车,将邱赣平骗至赣县砂园线公路旁边一条通往韩坊乡梅街村至长中村的泥土路上坡处,即对邱赣平实施抢劫,抢得现金8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抢的三*CC03型手机及诺*亚3110C型手机已被追缴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刘*、刘*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照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多次抢劫公私财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曾照龙能自愿认罪,所抢的两部手机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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