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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回流”在涉税行为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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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回流”在涉税行为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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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回流”,常出现于虚开类税务案件之中,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理论上,资金回流只是在已经确定无货的情况下,虚开认定的一个印证方面,和虚开的认定并非必然相关。

然而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或税务机关,一看到开票方或其关联人将款项打回给受票方或关联人,就认定是资金回流,进而先入为主的认定虚开。

从案例库中,以“资金回流”为关键词,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比例大概为36:1。而在刑事案件中,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结果占所有刑事案件比例为10%。

这提示,“资金回流”在虚开类涉税违法行为中是很重要的证据,一旦坐实,进入案件刑事侦查阶段之后被定罪是大概率事件。

行政案件比例如此之少,其实并非提示一旦“资金回流”,就是刑事犯罪。而是通常在稽查阶段处理完毕,尤其又是可能涉刑的案件,当事人再提行政诉讼的比例不高。

而且,从这些案件的审判结果看,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走向并不一致。行政案件中撤销行政处罚或者不完全支持税务稽查结论的比例能达到1/3。

那是不是只要有“资金回流”的行为进入刑事阶段,就基本会被定罪了呢?

其实,实际的经济往来活动非常复杂,资金回流的界定也不只是单一的标准,虚开的认定更是一个严谨求证的过程。倘若一看到开票方的钱打回给受票方,就认定为资金回流并进而认定为虚开的话,则整个交易安全都将荡然无存。

关于资金回流的刑事认定,有一份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纲里的要求,摘录如下:“须确定回流的每一笔资金都是特定的,从时间的关联性来看,每一笔返回的资金需要对应一笔打来的货款,从对象的关联性来看,该笔货款对应的发票载明的货物不是真实的,从金额的关联性来看,返回的资金是货款扣除了相应的开票费。

无论是时间、对象、金额都要查证属实。"

实践中,以下一些行为容易被错误定性为“资金回流”。

1、为虚增业绩、流水,以显示公司实力,便于办理贷款、上市,或其他在经济往来中提高自己谈判能力的行为。

2、公司之间拆借、过桥资金。

3、民间借贷。

4、现金交易为主的行业及领域,为了形式合规,单纯走账的行为。

因此建议对于税收行为,尤其是涉及虚开类违法行为,要委托专业人士尽早介入,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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