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实施《六十条》(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应当以土地登记证件为依据;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和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资料为依据。
无上述资料的,可以参照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土改登记及其他证据确定土地权属。
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土地权属,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可以由争议方向政府申请处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争议方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生效,成为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依据。一般农户之间的争议由乡镇府处理,如果涉及到村民组一级,则由县政府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争议交由政府裁决并非意味着争议各方什么都不用做了。积极的提供证据,配合政府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处理决定,才能最大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查明事实真相,正本溯源。
涉及村集体土地权属有一个20年的规定,即发生争议的土地,利害关系人在20年内有向现在实际使用者或政府申请过归还的,则有可能打破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超过20年的导致的事实占有,通过政府裁决重新调查处理土地所有权。
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针对土地权属处理的规则,除了土地管理法,国土局规定之外,各省对土地权属争议也有细化规定。安徽省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看登记证件,但除此之外,还要结合事实情况判断,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和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资料。
无上述资料的,可以参照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土改登记及其他证据确定土地权属。
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事实年代久远,各方应积极举证,有时甚至需要律师的协助,以还原客观事实,帮助政府和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农村土地方面专业律师,作为需要运用法律逻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村民,乃至村集体,政府,人民法院等,都需要仔细阅读、研究。
笔者与诸君共勉。
”因此,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也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从程序和实体方面来分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程序违法,实体上也直接损害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即程序违法,实体也违法;第二种是程序违法,实体上并未对向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即程序违法,实体正确;第三种是程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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