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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问:我家孩子在学校受伤,谁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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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问:我家孩子在学校受伤,谁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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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我接到了几位家长的咨询,大多是同一类型问题:我家小孩在学校正常活动时,被另一个小孩突然撞倒,导致我家孩子摔倒在地,致两颗门牙磕断/手指骨折!学校协调无果,对方家长不同意赔偿,我们该怎么办?

      面对这种情况,高律师建议家长们采取以下措施合法维权:

      1、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安顿孩子医疗的前提下),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对现场进行拍照、视频记录。以便于对现场状况进行留痕,以供后续能够还原并证实事故现场状况、学校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2、要求学校提供事故现场的监控记录,观看并拷贝。以便于还原并证实事故发生的真实状况。

      3、如学校拒绝提供监控记录,或者表示事故现场没有监控。那么,家长应及时报警,由当地派出所民警介入调查,以便于第一时间调查事故情况。

      4、与学校核实:学校是否为在校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保险公司、投保险种、投保期间、投保保额等)

      5、根据孩子伤情,视情况与学校、对方家长沟通、协商。如学校、对方家长态度强硬,拒不协商,也不愿意赔偿损失,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把孩子送进学校,并不意味着家长可以高枕无忧。”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看管,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共同确保孩子们的安全。

      同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的义务,即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保护义务,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加强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建立防止伤害事故责任制等。

                 

                                                  ??18370606271(高律师,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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