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四种方式可以处理股权
案例一: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如何继承,是由继承人继承,还是由股东会指定人继承是由配偶继承,还是其他亲属继承近日,薛女士遇到这样一个难题,丈夫李某去年出资20万元,与蔡某、孙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今年3月份,李某遭遇车祸不幸去世。
薛女士想继承股权,但其他股东不同意,表示只能将李某出资的20万元退回。薛女士便到四方工商分局进行咨询。
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
工商部门指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股东死亡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继承,既要依照《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同时还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归公司所有,由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出资财产。
股东不得抽回对公司的出资,只能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东之间需要较强的信赖关系,他们不欢迎不熟悉或者不太了解的人加入公司,以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
因此《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种方式处理股权
工商人员建议,薛女士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处理股权:一是对李某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中剔除妻子所享有的共同财产,确定遗产份额部分,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协商一致,在明确股权所体现具体财产数额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人继承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权。
需要说明的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数额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协商确定,可以高于李某当初出资的20万元,也可以低于20万元。
二是如果被确定继承股权的人员要求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则需要征求除李某以外其他全体股东的意见。若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则继承股权的人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三是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则需要按照继承人所确定的具体价款购买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
四是如果继承人均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则可以将李某的股权依法进行转让,既可以转让给蔡某、孙某,也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员。
转让的价格由继承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不受当初出资20万元数额的限制。转让所得的价款由全体继承人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
公司股东去世后,合法继承人可否直接继承其股权资格而成为股东日前,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驳回了张某继承人欲直接成为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
张某是一家集团公司股东,持有公司1.18%的股权。2011年5月,张某因病去世,合法继承人为其父母和妻子。对于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公司临时股东会表决不同意,并要求张某的父母、妻子与公司商谈股本处置事宜。
但是,张某的父母、妻子不认可公司提出的方案,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的股东资格,并由公司配合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未经股东会特别表决同意,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父母和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被继承,其实就是股权被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必然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响。
本案中,集团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资格的继承作了限制,且系张某生前入股时已经制定,故应当遵从。
案例二:
xx有限公司共有两个股东张某和李某,其中张某为公司的大股东,因张某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而李某个人又无力独立经营,李某便决定将公司出让。
现王某和赵某想要以受让xx公司100%股权的方式收购xx公司,王某作为收购方的代表向笔者进行了咨询,并委托笔者代为草拟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笔者向王某做了协议必须要张某的所有继承人参与签订的风险提示,无奈王某急于求成在只有李某个人签字的情况下将所有的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了李某。
现在张某的继承人不同意股权转让,而李某又避而不见,王某即做不了工商变更登记又拿不到已经支付的转让款,后悔莫及,最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律规定:
那么关于股东去世后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公司的问题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关于股权继承问题
(一)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在有限公司章节中第七十六条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
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二)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将如何处理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是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在此种情形下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该受让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来处理了。
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将该死亡股东的股权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继承人,同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到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
(四)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该如何处理呢
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做了特别规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只具有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
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
(五)何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该权利的内涵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纠纷中争论最大也是纠纷产生主要原因的是对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同等条件的理解和判断问题。本着有利于拟转让股权的充分实现的原则,原则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同等条件做出理解:
1、首先指股权转让价格相同。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应当是相等的。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相同。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否则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
3、付款期限相同。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相同。
4、合同签约期限相同。
此外,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权的股东自行决定。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转让股权有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及程序来操作和办理。
(六)非股东受让股权后何时取得股东资格
判断非股东是否取得股东资格,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非股东何时取得转让股份股东的股份所有权。而股份所有权转移的实现,需要有两个条件,即股份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份交付。
股份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应该有一个股权转让合同,这个合同应该是一个有效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应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生效后,受让人支付对价、公司为受让人办理手续使其取得股权是合同的履行问题。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前提,受让人取得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
受让人取得股权,则是通过股份的交付来完成的,即股份的交付是股份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或者说股东资格取得或丧失的标志。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属性不同,股份交付的程序也有些不同。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要求公司履行股东名册登记的,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将受让人登记于股东名册之后,受让人才能取得公司股权,得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对公司主张权利。
而对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只要双方在依法成立的交易市场上完成股份交易之后,即已经取得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而无论是否取得有形的权利凭证。
(七)未成年人继承财产中的公司股权可以转让吗
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继承了其去世的父亲在某公司的股权,其母亲是监护人,该未成年人占有的股权是绝对不能转让的,因为其母亲只有管理和监护孩子财产的权利,而没有代为处分的权利,否则属于侵犯他人财产。
只有在孩子满18周岁后才有权自行处理。所以,如果是未成年继承人的股权转让问题就要小心处理,监护人的签字行为是无效的。
二、关于股权转让问题
《公司法》对于股权的转让有明确的规定,有法定的程序,在这里我们只针对死亡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司法实践中客户多是关心处理的程序和需注意的风险问题,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处理方案。
(一)先确定该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权。
关于继承问题适用婚姻家庭方面的《民法典》第1123条等规定,一般的顺序是遗嘱和遗赠优先,然后才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等。
《继承法》中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则只能适用代位继承。
(二)如果有继承权,是该股权的合法处分人,则可以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此时就可以看公司的章程中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如果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特别的规定,该继承人没有继承的障碍则其所继承股权的转让行为就可以适用《公司法》中的一系列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如果其他股东放弃该权利则需要其他股东提供《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三)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后即可与该继承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需要死亡股东的所有继承人签字,还要注意核实身份的真实性,尽量做到主体上的无瑕疵。否则,签字拿钱的人不具有完全处分该股权的权利,受让人就可能会面临笔者在开篇时提到的王某的尴尬境地了。
(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为了工商变更登记的方便而需要特殊制定符合工商部门习惯的文件文本的话,还需要在表达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文件上面写明两份文件不一致的以真实意思表示的文件为准。
律师建议:
一、如果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比较多,不方便操作,而股权受让方又对签字的人员有疑问,最稳妥的做法是让所有的继承人去公证处做一个关于该股东在公司股权的继承权由谁来继承或者由谁来出面处理的公证书。
再让经办人提交《公证书》原件后方能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
二、股权转让款项尽量不要一次性支付给对方,应当根据转让的程序进行情况分阶段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最好应当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支付。
三、关于转让过程中签署的文件也要给予充分的重视,除了《股权转让协议》之外,有关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的《披露函》、公司有关股权转让前后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有关转让双方交接公司财物的《移交清单》等文件的草拟和签订也很重要。
四、如果您不是这方面的专家,也没有这么多的精力去考察和处理该转让的事务,建议您选择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让其对您的收购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相关文件处理,这样您的风险就被大大的降低了,而支付的有限的律师服务费用和您可能遭受的损失相比真可谓是九牛一毛。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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