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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村民小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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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村民小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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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权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该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该条针对的是“村”而非“村民小组”,故《复函》称参照。2010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针对村民小组会议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在何种情况下参照该答复办理,应当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范围,但规定得比较原则,具体哪些事项需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可参照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该款的实质是只有影响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才需集体决定。

上述是小组长可以以组的名义和村民签订合同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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